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三站合一规划设计问题

admin1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7761

最近在考虑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三站合一的问题,到底能不能合并,合并有什么优缺点呢,基本顾虑有以下几个:

1、安全性。大家都知道加油站的油罐容量越大,距周边建筑安全局里就越大,汽油和天然气都是可燃的,这个总储量越大,越不安全,再加上充电站,是不是要产生电火花,是不是安全问题就更大呢?

2、交通问题。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分别适用各类车辆,进出车辆流量加大,势必增加拥堵的几率。此外也涉及到机动车和非机动车的交流组织。

3、用地问题。因为加大安全距离控制和停车场地等问题,必然带来加油站加气站充电站的用地量扩大,而这些地区多为区位较好地段,在低容积率建设要求下,显得不经济。

还是看看国内大城市的现有成熟做法,找到新闻不少,办法不多,提供一个给大家看看:

南京市加油加气站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宁规字〔2012〕223号

发布日期及实施日期均为2012-07-08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油加气站的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加油加气站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进行加油加气站的建设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加油加气站,包括加油站、加气站、充(换)电站、油气合建站及油气电合建站。

第三条 南京市规划局是南京市加油加气站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各直属分局负责辖区内加油加气站的审批工作,根据规划严格审查上报;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加油加气站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四条 加 油加气站专项规划,应由其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该专项规划可根据实际需要按区分别编制。各组织编制单位在开展编制前,应当取得市规划 管理部门提出的规划编制技术要点。编制过程中涉及利用城市空间的,在报请批准前,应经市规划管理部门进行综合平衡。编制加油加气站专项规划应依法进行公 示。

第五条 经批准的加油加气站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确需对批准后的加油加气站规划进行调整或修订的,应由组织编制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和修订。调整和修订成果应上报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六条 加油加气站选址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符合《江苏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等相关规定,并严格执行《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安全间距控制要求。

第七条 公交专用加气站可利用有条件的公交首末站、公交保养场等自有土地建设。充电站可与现有的停车设施、加油站、加气站及变电站等市政和公共服务设施结合,若与加油站和加气站合建的,应符合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向市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规划审批手续,应符合以下要求:

㈠新建加油加气站的,土地出让前应持土地储备计划,办理规划条件;土地出让后,应持有土地出让合同、项目批准文件等材料办理规划许可。

㈡在已有加油站或加气站用地上改建油、气功能的,应由土地权属单位持土地权属证明、土地出让合同等材料办理规划许可。

㈢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第九条 加油加气站的项目批准文件应为市发改委的批复(含土地招拍挂项目)。

第十条 加油站和加气站用地面积一般不大于3000㎡,油气合建站用地面积一般不大于4500㎡,油气电合建站用地面积一般不大于5500㎡。

第十一条 加油加气站内不可单独设置除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存储及加注间、小商品便利店、厕所以外的商业服务设施。确需结合地块增加商业服务的,商业建筑与加油加气站的安全距离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且应满足公安消防部门的有关要求。xhut.cn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办理规划审批手续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规定的内容进行加油加气站建设活动的,分别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市规划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加油加气站的审批部门及有关监管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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