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环节涉及环境影响评价及环保部门审批意见
环保部门环评审批前置条件:
一、工业项目:
1.内资项目:发改委备案-- 环评
2.外资项目:发改委通知作环评 --环评---发改委核准
二、房产项目、政府投资项目:住建局出具开发意见书、发改委出具开展前期工作函---- 环评
以上审批环节中不涉及规划审批程序。
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第四十条说明:“可能对居住环境造成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选址意见书前,应当以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未要求环评为核发选址意见书的必要审批材料。
在《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未涉及选址、设计方案审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有关环评审批程序。
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释义] 本条是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获得批准的,该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结果的书面表现形式,依照本法规定,必须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批。审批部门应当依法对报批的环境影响评价 文件进行审查,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一律不得开 工建设,这是保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能够真正发挥作用的关键所在。为此,本条规定:
1.对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法定审批部门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得批准该项目的建设。这里讲的“项目审批部门”,不是指本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部门,而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是否准予该项目建设负有审批权限的有关主管部门。按照现行建设项目(包括 技术改造项目)基本建设程序的规定,有些建设项目是要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包括批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开工报告等。依照本条规定,建设项目的审批部门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批时,应当审查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否经过法定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审查批准,对环境影响 评价文件未经依法审查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批准其建设。按照国务院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 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但是,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 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建设单位如果违反这一规定,该项目的审批部门则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件或者开工报告。项目的审批部门如果违反这一规定,应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2.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报经法定审批部门依法审查或者经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项目,该项目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凡是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 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报经法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批准的,不论该项目建设本身是否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都不得投入开工建设,否则,将依照 本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根据《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1.0.3 民用建筑工程一般应分为方案设计,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三个阶段;对于技术要求简单的民用建筑工程,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并且合同中有不做初步设计的约定,可在方案设计审批后直接进入施工图设计。
1.0.4 各阶段设计文件编制深度应按以下原则进行(具体应执行第2、3、4章条款):
1 方案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初步设计文件的需要; 注:对于投标方案,设计文件深度应满足标书要求;若标书无明确要求,设计文件深可参照本规定的有关条款。
2 初步设计文件,应满足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的需要。
目前规划局常规审查的规划设计方案基本等同于初步设计,因此,结合以上文件,应当在规划设计方案审查阶段收取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保部门的审批意见,作为审批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