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典宪章》与《马丘比丘宪章》的主要内容及两者的差异
《雅典宪章》与《马丘比丘宪章》的对比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CIAM) 《雅典宪章》:
(1)思想基础:奠基于物质空间决定论,认为通过物质空间变量的控制,以形成良好的环境,自动解决城市社会、经济、政治问题,促进城市的发展和进步。
(2)核心内容:提出功能分区,认为居住、工作、游憩和交通是城市的四大基本活动。它依据城市活动对城市土地使用进行划分,引导规划向科学方向发展。
(3)功能分区及其之间的机械联系:从对城市整体的分析入手,对城市活动进行分解,在揭示问题的基础提出改进建议,将各个部分结合在一起复原成一个完整的城市。
1977年国际建协•秘鲁利马《马丘比丘宪章》:
(1)强调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并将之视为城市规划的基本任务。
(2)城市是一个动态的系统,城市规划师必须把城市看做为在连续发展与变化过程中的一个 结构体系,提出了动态规划的概念。
(3)强调规划的公众参与—不同的人和不同的群体具体不同的价值观,规划师要表达不同的价值判断并为不同的利益团体提供 技术帮助。
两者的差别:
(1)《雅典宪章》的主导思想是把城市和城市的建筑分成若干组成部分;
《马丘比丘宪章》的目标是将这些部分重新有机地统一起来,强调他们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和关联性。
(2)《雅典宪章》的思想基石是机械主义和物质空间决定论;
《马丘比丘宪章》宣扬社会文化论,认为物质空间只是影响城市生活的一项变量,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城市中的各类群体、社会交往模式和政治结构。
(3)《雅典宪章》将城市规划视作对终极状态的描述;
与其比较起来《马丘比丘宪章》更强调城市规划 的过程性和动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