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城乡规划法》

admin15年前城市规划论文1982

 解读《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已于2008年1月1日正式施行。这是一部体现科学发展和城乡统筹思想,提高统筹城乡发展水平,规范城乡规划行为,保护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贯彻实施《城乡规划法》,对于我县贯彻落实十七大精神、落实县委、县政府“求高求实、求好求快”目标要求,将起到极大的促进和保障作用。 一、《城乡规划法》的主要内容 城乡规划是政府指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基本手段之一,规划是“龙头”,要先行。国家历来重视城乡规划,自1989年颁布《城市规划法》后,针对实施中产生的政府带头破坏规划,规划实施过程不严肃,规划随意修改等种种问题,全国上上下下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及法律责任都给予了极高的关注,因此国家一直在酝酿进行一次大修编。 此次颁布《城乡规划法》,主要内容可概括为十个方面: 第一,突出城乡规划的公共政策属性。《城乡规划法》明确提出: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从内容上看,重视资源节约、环境保护、文化与自然遗产保护;促进公共财政首先投到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项目;强调城乡规划制定、实施全过程的公众参与;保证公平,明确了有关赔偿或补偿责任。 第二,强调城乡规划综合调控的地位和作用。《城乡规划法》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这就从法律上明确,城乡规划是政府引导和调控城乡建设和发展的一项重要公共政策,是具有法定地位的发展蓝图。同时,法律适用范围扩大,强调城乡统筹、区域统筹;确立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三规合一”是规划未来发展的必然趋势。 第三,新的城乡规划体系的建立。体现了一级政府、一级规划、一级事权的规划编制要求;明确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突出近期建设规划的地位;强调规划编制责任。 第四,严格城乡规划修改程序。对城乡规划评估,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修改详细规划等,都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第五,城乡规划行政许可制度的完善。建立完善了针对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制度;规定了各项城乡规划的行政许可。 第六,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明确了上级行政部门的监督,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以及全社会的公众监督。 第七,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提出了新的要求。对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资质管理,对规划师职业的管理,都有明确规定。 第八,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作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县城关镇总体规划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审议,镇总体规划由人大审议。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县城关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县人大常委会备案。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和镇总体规划定期评估须向人大报告。 第九,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政府和行政人员的责任;追究城乡规划编制单位的责任;追究违法建设行为的责任;明确对违法行为给予罚款的范围和数额;授予市政府强制拆除权。 第十,法律授权,建立完善的城乡规划法律体系。 二、针对政策调整出现的问题 新法的出台实施势必和目前执行的规划体系和程序都产生了一些冲突,现结合实际工作提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新法中对规划许可的限制范围为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内(参见第42条),因为法中明确规划体系应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参见第4条),所以在国土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之外,不得做出规划许可(含选址、用地规划、工程规划许可),此外在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不得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参见第30条)。 二是新法中强调突出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重要的指导作用(参见37、38、39、40条),强调先规划后建设,并且要求依法行政,严格执行依法审批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其中也明确了土地审批手续的衔接,土地出让合同上明确的规划条件,不得在建设用地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以前那种搞两张皮的做法行不通了。另外县内控规尚未做到全覆盖的地区,许可依据是个严重的缺陷。 三是新法中提到的严格的规划审批及修改程序和要求(参见第15、16、17、20、47、48条),修改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难度变大难上加难,动不动为了某一个项目调整规划的情况不可能再有了。 四是新法中提到的公众监督和采取听证后,公告等形式,势必降低行政管理的效率(参见第26、40、46、48、50),也进一步增加了修改城乡规划及每个项目的审批难度。 五是新法中提到的严格的法律责任(参见第6章),主要是指三个方面:行政不作为、程序不合法以及违法许可。所以我们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具体来讲就是要警惕以下几种情况: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 •未按程序编制规划 •违规委托编制规划 •未依法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 •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规划许可 •发现违法建设不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未依法公布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 •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规划许可 四、今后一段时间的工作方向 针对以上的情况,我们要认真学习《城乡规划法》、深刻理解《城乡规划法》,在工作中勇于探索,做好实施工作。 具体来讲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在不违背上位规划的前提下,充分考虑如东的实际情况,对照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现有的规划方案进行一次梳理,防止规划方案之间有矛盾和抵触之处。 加强对重要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工作,制定规划编制的计划以便提供审批的依据。因目前规划修改程序多,时间长,难度变大,需慎重考虑规划覆盖的范围。 2、充分发挥县规划委员会职能,吸收相关专家和群众代表参加,扩大城乡规划的参与程度,将城市总体规划、次区域规划、分区规划草案和城市规划未确定和待确定的重大项目的选址提交规划委员会审定,避免个人喜好影响规划决策,促进城乡规划领域的利益协调。有助于实现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和科学性。 3、加强《城乡规划法》和如东相关规划成果的宣传力度,增强公众对规划方案的认同感,取得公众支持,减少工作阻力。 4、建立完善城乡规划的监督检查机制,发挥城乡规划效能监察的作用,加大执法检查的力度。 总之,我们大家应当积极创新,勇于创新,持续努力,扎实推进,把城乡规划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标签: 城乡规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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