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规划局规划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许可的变更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建设项目规划许可变更的规划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规划许可变更,是指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发出后,建设单位申请涉及规划许可内容的下列变更:
(一)原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等立项文件调整后,被许可单位更换或者增加、减少的;
(二)经工商行政部门批准,建设单位自身名称改变的;
(三)单体建筑内功能布局进行调整,但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的;
(四)建筑外立面进行调整,但不涉及增加建筑面积且未改变原批准建筑退让关系的。
(五)其他不涉及规划许可实质性或强制性内容的。
规划许可已经失效、房屋已经实际销售或者已经取得规划核实合格书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得申请规划许可变更。
除本条第一款所规定的规划许可变更的情形外,其他对已经发出的规划许可内容的改变,均应注销原许可后重新办理规划许可手续。
第四条 严格控制和管理规划许可变更行为。确需变更的,应当填写规划许可变更申请表,提交原规划许可证件和涉及变更内容的附图,并根据变更的情况提供下列相应材料:
(一)新的组织机构代码、立项批文、土地权属证明或土地出让合同;
(二)拟变更的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单,预放线大样等;
(三)其他与申请变更相关的材料。
第五条 规划许可后因施工等原因造成竣工测量成果与许可证件附图不一致,经违法建设查处,并同意补办规划手续而需对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后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的内容可不受本规定第三条规定之限制。
第六条 变更决定应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变更的,发出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同时在许可证原件上标注本次变更主要信息;不同意变更的,发出不予变更决定书,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经申请同意进行规划许可变更的建设项目,市规划局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书对外公布,并抄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
第八条 规划许可变更后,原许可有效期起止时间不变。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2年9月1 日起施行。原“宁规规范字(2009)1号文中《南京市规划许可证件变更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