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视角下规划师的执业价值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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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谐视角下规划师的执业价值中立 作者    张建荣 【摘要】在社会转型期,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发展主题,一些规划师却遇到现实困境并出现价值偏离。在此背景下,本文通过对规划师的职业价值伦理和执业价值中立的阐述分析,提出基于技术、公平公正、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中立执业导向,纠正价值偏离,走出困境,促进和谐。 【关键词】规划师;职业价值伦理;执业价值中立 目前,中国社会处在由同质单一的伦理社会向异质多样的法理社会过渡的转型时期。社会利益群体重新分化组合,呈现出利益群体多元化、利益结构复杂化、利益差距扩大化、利益冲突明显化的态势。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发展主题。规划师的价值目标发生两个转变:由维护政府利益向社会公共利益转变和由维系社会平等向社会公平公正转变。在价值目标的转变过程和复杂多样的社会问题背景下,规划师遇到了现实困境并出现了价值偏离。和谐社会的构建,不应忽略任何一个影响和谐的因素,包括规划师的职业价值伦理和执业价值中立。 1 现实困境和价值偏离 1.1 规划师的现实困境 1.1.1 不同利益群体冲突的困境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城市规划建设领域主体的多元化,在客观上要求给社会利益团体或个体参与城市规划编制的机会,以便他们有机会了解和运用规划知识、法规、条例来保护自身利益。但由于社会成员适应经济环境的能力不同,其获得财富的能力、条件就会有较大差异,不同群体之间利益冲突在短期内难以回避。在利益冲突中,规划师面临着以何种价值取向来协调冲突,维护各群体的权益。 1.1.2 个体利益与社会利益冲突的困境 规划师在维护社会利益的同时,也不能忽视个体利益,两者之间应该形成平衡关系。对正当、合理的个体利益应该给予保护,但当两者发生冲突时,规划师以何种价值取向来协调冲突?如果把社会利益建立在牺牲个体利益的基础上,则会有失社会公平;如果把个体利益建立在损害社会利益的基础上,则有损社会整体利益。 1.1.3 公平与效率冲突的困境 在社会效益缺失、制度短缺以及社会问题日益显现的今天,城市规划所体现的社会公平更显重要。但在政府与市场合作以追求经济快速发展的时期,作为行政行为之一的城市规划,责无旁贷地把推动经济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大多数情况下,规划师尽可能地通过规划为经济发展提供空间资源,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可是,当体现社会公平和追求经济发展的目标发生冲突时,规划师的困境就凸现出来,不知如何应对。 1.2 规划师的价值偏离 城市规划的本质目标是一个美好社会,而不仅仅是美 好的物质环境,其核心是维护公共利益、体现社会公平公正,这也是规划师职业伦理价值的最终追求。但由于面临着各种困境以及公共利益的难以界定,一些规划师在执业过程中,出现了价值的偏离。取悦“政府”的规划师,迎合某些政府领导人的“形象政绩”工程,结果做出某些不科学、不符合社会发展需要的城市规划。职业行为“老板化”的规划师,直接顾主成为规划师的“老板”或“财神”,经济人战胜道德人成为一些规划师的选择模式。职业行为“商业化”的规划师,从社会公共利益的“守门人”变成了“商人”,“只要看看现在地方城市所有违背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违背全局和公共利益的发展行为,几乎都有规划做依据;换言之,只要有钱,什么样的规划商品都有人提供” ①。 2 职业价值伦理和执业价值中立 面对价值偏离,我们不能说这就是规划师价值的败坏和崩溃,我们毋宁在规划师职业价值伦理下,采取一种价值中立的执业立场,共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2.1 规划师的职业价值伦理 职业是社会分工的一种现象,与相应的行业密切相关。城市规划的创始人,本质上是一群社会革命家,虽然他们当时关注的是物质空间和环境问题,但其思想核心却是市场公正和社会理性。因为实践证明市场是一种有效、但未必公平的资源分配方式,城市规划的出现源于自由市场经济的负面效应和局限性,规划师就成为城市规划维护公共利益的代言人。维护公共利益、体现社会的公平与公正,就成为规划师的职业价值伦理,同时也是和谐社会的首要因素,因为从社会学角度理解,和谐首先就是公平与公正。规划师的职业价值伦理也可以说是对城市规划的价值判断,即指就城市规划所追求的目标、原则、制度等,规划师必须从它们能否体现和满足社会的需要,能否有更理想的目标、原则、制度等角度来实现城市规划的本质,从而涉及到城市规划的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问题。 2.2 规划师的执业价值中立 执业是一种社会实践活动,是职业在各种规则下进行事实博弈。根据城市规划的实践,规划师执业的社会活动主要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专业性,表现为经过专业培训获得专业资格,拥有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是正确处理规划事务的保证;有偿服务性,表现为为有需求的对象提供技术咨询、技术支持并收取相应费用;服务对象不特定性,表现为整个社会的各种团体机关、企业组织、个人,包括政府在内,都可以被接纳为执业对象。规划师的执业犹如律师一样,在维护公平公正的职业价值伦理基础上,依据事实,进行价值中立的服务。 “价值中立”以韦伯的观点占主流,其内容主要包括两方面②。第一,在研究过程中,必须停止使用自己的或他人的价值观念,保证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客观性和普遍有效性。第二,强调“事实”与“价值观念”是完全不同的两个领域,“存在”与“应然”应该区分,社会科学只能解释社会现象,不应对社会现象作出价值判断。价值中立是一个包含缺陷但又有合理性的社会学的方法论原则,不断受到批判和主张,应在“价值关联”基础上辩证地理解运用。规划师的执业价值中立可以说是城市规划的事实判断,指依据客观存在的城市规划的目标、原则、制度等,客观地进行规划事务的实践活动。 2.3 两者关系的明晰 执业价值中立以职业价值伦理为基础,但两者存在着区别,分别对规划事实和规划价值进行判断。从判断的取向来看,职业价值伦理是以主体为取向尺度,而执业价值中立是以现在客观存在的规划目标、原则、制度等作为取向;从判断的维度来看,职业价值伦理带有很强的主观性,执业价值中立尽可能做到客观中立;从判断的方式来看,职业价值伦理是一种规范性判断的方式,关注城市规划应当怎样,什么样的城市规划才符合人性和社会的终极理想,执业价值中立是一种描述性判断的方式,在现实的城市规划目标、原则、制度下,为服务对象提供“实然”的博弈。 对两者关系的明晰,可以帮助我们走出困境,理解并纠正价值偏离,促进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核心是公平,但“公平就是有差异的平等”③。绝对公平是应然状态和理想追求,犹如我们所恪守的职业价值伦理;相对公平则是走向和谐的路径,相当于我们所提倡的执业价值中立。我们可以用职业价值伦理对一些规划现象进行批判,但还是需要通过执业价值中立的导向纠正。 3 执业价值中立的和谐导向 3.1 基于技术的价值中立导向 在多元化的个体利益冲突中,倡导性规划为规划师提供了执业价值中立的理论基础。大卫杜夫(Davidoff)和莱纳(Reiner)在1962年发表的《规划的选择理论》认为:“规划的整个过程都充满着选择,而任何选择的做出都是以一定的价值伦理为基础的,规划师不应以自己认为是正确的或错误的这样的判断来决定社会的选择。因为这是规划师的价值观的作用,而不是社会大众的判断。规划师并不能担当这样的职责,而且这样做也不具有合法性”④。在这里,规划的过程也是规划师执业的过程。规划师为个体提供的是技术服务,而不是价值伦理。城市规划技术具有双重属性:一是技术本身(自然属性),其价值是中立的;二是技术的社 会属性,是制度和组织等因素介入技术后而产生的社会属性,有价值倾向。因此,规划师在多元化的个体利益冲突中,提供规划技术本身的自然属性,其目的应当是扩展选择和选择的机会;而规划技术的价值倾向,则由城市规划相关制度决定。技术价值中立希望城市规划能够将城市社会各方面的要求和愿望结合在一起,在不同群体之间进行充分的协商,最后通过一定的程序和制度,形成规范他们今后活动的“契约”。 3.2 基于公平公正的价值中立导向 维护社会公平公正,本来就是规划师的目标之一,公平公正的本义就是机会平等、不偏袒,体现中立性。“美国经济学家布坎南(J.M.Buchanan)在1960年代提出公共选择理论。他认为在与公众利益有关的决策中,实际上并不存在‘根据公众利益进行选择’的过程,只是集团之间或组成集团的个体之间相互讨价还价、妥协与调和的过程。”⑤从这个意义上讲,个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冲突的协调过程,不是规划师价值选择的结果,而是对个体利益保护所体现的社会公平和对公共利益维护所体现的社会整体利益,按社会福利的最优化达到“契约”的结果。个体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激励相容,是寻求公平公正的最佳方式。规划师在这一协调、促成契约的执业过程,更应是一个中立的协调者。 3.3 基于公平与效率的价值中立导向 西方战后盛行的国家福利主义的失败,在理论和实践上都形成共识:政府也有失败的地方,市场也有成功的地方。正如布坎南认为,“市场的缺陷并不是把问题交给政府去处理的充分条件,⋯⋯政府的缺陷至少和市场一样严重。”⑥政府能部分弥补市场缺陷,市场机制也能使政府干预更为有效,应发挥政府与市场的双重优势,有效配置政府权威制度与市场交换制度的功能。因此,规划师需要以一种辩证客观的态度,寻求一种既能让市场发挥其效率又能保障社会公平,适合可持续发展需要的,和谐统一的价值中立。 4 结语 规划师的执业价值中立导向,可以帮助我们走出面临的困境,理解并纠正价值偏向。但和谐社会的构建,仅仅提倡执业价值中立是远远不够的,还需要对它所依据的城市规划目标、原则、制度等方面进行完善健全,比如规划师执业资格制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是执业价值中立的基础和保障,需要我们共同努力关注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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