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化阶段性规律再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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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阶段性规律再认识 作者 张从果 [ 摘 要] 城市化阶段性规律作为一种经验性的统计规律,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证实。在国家尺度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亦遵从阶段性规律。然而,受经济发展水平、制度与政策、地理和历史因素等的影响,这一规律能否适用于我国各省域、市域、县域等的城市化进程的研究与预测,需加以具体分析和论证。 [ 关键词] 城市化;阶段性规律;适用范围;快速增长阶段 1 引言 中国作为世界上人口最多的发展中国家,其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意义。但相比较而言,当前中国城市化水平低于西方发达国家,还处于一种后发状态。在城市化研究中,我国可以借鉴西方的经验或模式。20 世纪70 年代,美国地理学家诺瑟姆(R.M.Northam)发现,各国城市化发展过程所经历的轨迹大致都可以概括成一条被拉平的“S”型曲线,他将城市化发展分为初期缓慢发展阶段、中期快速阶段和后期饱和阶段[1]。这一规律即城市化阶段性规律,被推广应用于我国各省、市、县等不同等级尺度的城市化进程研究与预测中,但是否适用仍值得商榷。因为,规律的成立需要考虑前提条件和适用范围。中国城市化发展现在面临的社会、经济、技术背景与英美等发达国家有别,简单套用西方的规律将得出错误的结论或不切实际的目标[2]。国内不少地方在规划或研究中,直接套用这一规律,可能得出错误的结论。就全国而言,是否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存在争议。本文着重对市域尺度和国家尺度的城市化阶段性规律进行再认识。 2 市域尺度城市化阶段性规律认识 王德等的研究表明:日本国内大部分地区城市化过程不符合“S”型曲线规律[3]。中国各个城市的城市化进程是否适用城市化阶段性规律仍需进一步分析和论证。 2.1 城市化阶段性规律悖论 中国地域辽阔,各个地区发展存在差异,任何一个地区均只具有有限的代表性。笔者以兰州都市圈内的中心城市—兰州市作为一个反例,具体分析其城市化研究不适用阶段性规律的原因,以期改变人们的习惯性认识。兰州都市圈,当前处于都市圈的初级发展阶段,受弱中心与落后的区域基础的限制[4]。2002年,兰州市区城市化水平为82.17%,外围郊县仅为11.40%,全市则为56.52%(表1)。参照城市化阶段性规律,兰州市区处于后期饱和阶段,外围郊县处于初期缓慢发展阶段,城市化水平均处于缓慢增长的阶段,市区与外围相互作用程度低,相应的由兰州市区和外围郊县组成的兰州市域城市化水平应该处于缓慢增长阶段,但是参照阶段性规律,兰州市域的城市化水平则处于快速增长阶段。由此可见,城市化的阶段性规律存在适用范围的问题,并非一剂万灵丹。 2.2 原因分析 2.2.1 经济发展水平 诺瑟姆指出城市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之间是一种粗略的线性关系[5],即经济发展水平越高,城市化水平越高。1975 年,H.钱纳里分析了经济发展与城市化之间的关系,指出了城市化水平与人均GDP 的一般对应关系[3]。周一星指出,在众多影响城市化水平的因素中,经济水平最为重要,并进一步提出城镇化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呈对数曲线关系[6]。张颖在实证统计研究的基础上,得出城市化发展与经济发展的一般关系模型与发展指标,对钱纳里学说进行了修正和扩展[ 7 ]。由以上研究可知:①经济发展水平对城市化水平具有重要影响,城市化阶段性规律是否成立受其影响。②城市化发展与经济发展存在一般对应关系。这种关系是线性关系还是对数曲线关系,应针对具体案例得出相应的统计结论,不应简单照搬。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低,中心与外围相互作用程度低;经济发展水平高,中心与外围联系紧密,表现出整体关联性。但是,城市化进程受到多种因素综合影响,经济发展因素仅是其中的一个因素。例如,建国后,兰州市经济发展水平大大提高,促进了城市化的发展,但由于不是建立在市区与外围郊县整体协调发展的基础上,市区与外围郊县的城市化进程联系不紧密。 2.2.2 制度与政策 制度与政策对城市化发展的影响,在中国表现得尤为突出,国内学者开展了广泛的研究。从制度层面看,叶裕民认为,制度会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一个国家的城市化进程[8]。直接作用于城市化的制度包括户籍制度、就业制度、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行政管理制度、城镇建设的投融资体制和市镇设置的有关法律制度。间接作用于城市化的制度包括民间资本积累机制、企业制度、投融资体制和财政税收制度。缪军指出,国内学者一般倾向于认为约束中国城市化的主要因素有户籍制度、土地使用制度等[9]。王嗣均从政策层面研究了中国1949 年以来的城市化政策[10 ]:具体分析了1949 年~1978 年人为控制政策形成的过程,1978 年农村经济改革以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产生和乡镇企业的发展,以及1984 年城市改革以后城市化政策的改变;分析了20 世纪80 年代末~90 年代初城市化与农业剩余劳动力转移取得的进展和所遇到的困难,以及20 世纪90 年代初改革再度推进,市场经济开始发展,城市化及城市化政策在若干方面发生的一些深刻变化。 依据上述分析,制度与政策对城市化进程具有重要的影响,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前,由于一些制度与政策的作用,使中国城市化进程充满曲折。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一系列的人为控制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的制度与政策,造成了中国城市化发展滞后。尤其是户籍制度,人为制定界限分明的“农业”和“非农业”户口,阻碍了乡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自由流动。国家区域投资政策也对一些地区的城市化进程产生影响。兰州市之所以不适用城市化阶段性规律,部分原因是受户籍等相关制度与政策的影响,特别是计划经济时期国家政策的影响,如“一五”计划重点工程的“西进”和大规模的“三线”建设,兰州市区受到来自上层力量的驱动发展,与外围联系弱[11]。 2.2.3 其他因素 K.H.Zhang 指出地理、历史等因素对城市化水平影响巨大[12]。J.Friedmann 指出,传统文化、历史等是影响1949 年以来中国城市化进程的重要因素[13]。此外,外来投资、技术进步、交通条件的改善等也会影响城市化进程。兰州地处甘肃省中部干旱地区,地表水资源贫乏,土地瘠薄,农业生态环境脆弱。与郊县的投资环境相比,目前兰州市区的区位条件更为优越,外来资金主要集中在市区,加上市场经济发育和开放意识较差,外围经济发展总体水平较低,与核心区的差距越来越大,影响整个区域城市化进程的有序发展[11]。 因此,在应用城市化阶段性规律时,应防止从单一因素出发推导出片面的认识。在较小尺度上,个别因素可能占据主导地位,影响城市化进程;但在较大尺度上,通常是多要素综合作用。 3 国家尺度城市化阶段性问题认识 城市化阶段性规律作为一种经验性的统计规律,在英国、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得到了很好的证实[3][14]。中国城市发展有着悠久的历史,但真正具有现代意义的城市化进程开始的时间并不长。建国后,在社会主义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国家在各个时期的指导方针不同,城市化走的是一条曲折的道路[15]。顾朝林等[16]将中国城市化进程划分为:①起步阶段(1949 年~1957 年);②大起大落阶段(1958 年~1965年);③停滞阶段(1966 年~1978 年);④恢复与发展阶段(1979 年以来)。由此可见,中国城市化起步较晚,且走了不少弯路,在改革开放以前所走的道路基本不符合城市化阶段性规律。那么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和完善,中国的城市化是否遵从城市化阶段性规律呢? 3.1 关于中国是否进入快速城市化增长阶段的争议 根据诺瑟姆的城市化阶段性规律,1998年底,我国城市化水平达到30.4%②,应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国内大部分学者支持这一观点,但也有学者对此提出质疑。 3.1.1 观点一:支持 《跨世纪中国城市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认为中国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城市化水平将以每年至少1 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到2020 年达到60%左右[17]。顾朝林指出,按照国际经验,当城市化水平达到30%的临界值时,将进入加速城市化阶段[18]。我们应该以积极慎重的态度迎接城市化高潮的到来,并通过推进城市化来解决目前及未来中国社会面临的重大问题。史健洁、林炳耀亦指出,中国城市化水平超过30%,城市化进入了中期阶段,这是一个城市化快速增长的阶段,并认为中国城市化的发展将以每年至少1 个百分点的速度上升,至2020 年达到60%左右[19]。此外,周振华也支持中国城市化进入快速发展阶段的观点[20]。 3.1.2 观点二:质疑 张京祥[2]指出,1977 年后,我国城市化水平的迅速提高,有相当部分原因是以前受抑制的潜在转化人口的爆发,也有统计方面的原因(如整县改市的非农业人口统计),因此,在未来中国是否仍能保持高速度持续增长值得怀疑。“简单地套用诸如诺瑟姆(RayM.Northam)的“S”型的城市化进程曲线规律,认为城市化在达到30%后将进入高速增长时期”已经“不足为据”。为此,他认为“城市化不宜拔苗助长”,“再继续以每年1%甚至更高的速率增长的城市化水平显然是有害无益的”。 3.2 问题的再认识 由上文分析可知:①城市化阶段性规律的成立有其前提条件,在应用时需注意适用范围;②城市化进程受到经济发展、制度与政策等影响。国内的学者对于“中国的城市化进程究竟是否遵从城市化阶段性规律?”“是否超过30%就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等问题的认识存在差异,需要进行再认识。 3.2.1 整体性观点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借鉴英国、美国、日本等采取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的经验,中国城市化进程在国家尺度上将遵从城市化阶段性规律,因此“城市化水平超过30%”可以作为我国进入城市化快速发展阶段的依据。当然,我们描述“中国城市化水平超过30%,进入快速城市化阶段”是整体、概括性的认识,并不代表全国每个省、每个县都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事实上,中国地域广阔,不同省域的城市化水平存在差异,不同市域、县域的城市化水平的差异则更显著。就全国而言,我国的城市化水平呈现出一种多种差异并存的状况,因此我们需要明确研究所基于的尺度,并注意不同尺度之间的联系与相互依赖关系。 3.2.2 原因分析 王德等[ 3 ]以国家为研究对象,认为国家在地域和空间上相对来说比较独立和稳定,因此诺瑟姆的城市化阶段性规律和钱纳里的城市化与经济水平关系学说往往成立。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研究对象尺度大,涉及面广、复杂,受多种因素的综合作用,整体表现出阶段性规律;研究对象尺度小,可能受少数因素主导,存在差异与不确定性。这有待于实践的进一步检验。从改革开放以来的中国城市化进程看(图1),1979 年~2002 年,城市化水平年均增长0.875 个百分点;1998 年,城市化水平达到30.4%;2000 年以来,年增长速度均超过1%,这些数据表明我国处于快速城市化阶段。依此趋势,到2020 年城市化水平达到60%,应是合理的预测结论。但需要注意:这里仅涉及城市化数量,而未论及质量,应认识到城市化质量提高的重要性,应追求城市化的健康、有序、持续发展[2]。 4 结语 在应用城市化阶段性规律时,需注意其成立的条件和适用范围,特别是要注意研究时所基于的尺度,否则有可能出现悖论。在国家尺度上,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中国城市化进程也将遵从诺瑟姆提出的城市化阶段性规律。因此,根据“城市化水平超过30%”这一指标可以判定我国进入了快速城市化阶段。然而,国家以下尺度如省域、市域、县域等的城市化进程是否遵从城市化阶段性规律,需经论证才能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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