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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6]l07号
关于做好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建设局、房管局、公安局、卫生局:
为加快全市养老服务事业发展,根据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民政部1999年第19号令)、《关于支持社会力量兴办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 (民发[2005]170号)以及《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民政局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政办发[2004]13O号)等规定,现就做好全市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审批管理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概念
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是指由社会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非营利性服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管理
(一)审批管理权限分工
养老服务机构审批遵循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分别由
省、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
养老服务机构名称中含有“江苏”全省”、“苏南”、“苏中”“苏北”等跨市、县(市)名称的,由省民政厅核准。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养老服务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凡直接冠名为“ 市’’的养老服务机构床位数须在60张以上,并由市民政局负责审批。
(二)设置条件
养老服务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本地区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如下:
1、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总床位数至少在15张以上。老人居室的单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O平方米;双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4平方米;三人间使用面积不小于18平方米;老人合居型居室每张床位的使用面积不小于5平方米)。
2、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新建设施还必须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3、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不少于2000元,总开办经费最低不得少于3万元,其中社区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最低不得少于5000元)。
4、 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15、 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室的建设及相关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护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上岗。
6、所设立的食堂须符合卫生标准,取得卫生许可证后方可开业。食堂从业人员须持有有效健康合格证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明方可上岗。
(三)办理所需提供的相关资料
1、筹办申请资料
(1)社会福利机构筹办申请表以及冠名申请核定表;
(2)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包括下列内容:①申请单位
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②拟设福利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与其他邻近服务机构的影响,③拟设福利机构的服务方式、时间、内设机构和床位编制,④拟设福利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⑤拟设福利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⑥资金来源、注册资金(资本)、投资方式、投资总额);
(3)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其中申办人为公民个人的,
提供个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社会组织的,提供有效的法人登记证以及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申办人为合资、合作的港澳台及境外的,提供申办人的护照复印件);
(4)拟办养老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由金融管理部门出具);
(5)拟办养老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如房产权证明、
租赁凭证等)。
2、审批提供资料
(1)社会福利机构执业申请表;
(2)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文件;
(3)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4)建设、房管、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
告或者审查意见书(其中对于新建的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建设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以及卫生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许可证;对于利用民宅举办的家庭式养老服务机构和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以及申办人提供的养老服务机构接受所在地社区居(村)委会日常综合治理管理并经社区居(村)委会审核的证明;对于利用旧的办公楼、学校、厂房等改建而成的养老服务机构,需提供房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证明、消防部门出具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或监督抽查合格证明以及卫生部门出具的食堂卫生许可证);
(5)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6)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7)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
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合格证;
(8)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程序
申办组织和个人根据上述要求,先向民政部门申请筹办以及名称核准,凡申报材料齐全的,民政部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发放筹办批复文件(同意筹办的批复文书有效期半年一档,最长不超过2年)。各申办人凭民政部门发放的筹办批复文件到建设、房管、消防、卫生、居(村)委会等有关部门和组织办理相关证明文件。凡具备开业条件的,申办人根据上述规定向各级民政部门申报,民政部门对申报材料齐全的进行受理,并于正式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书面审查和实地验收,经审查合格的,发放《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申办人凭民政部门发放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到所在地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部门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手续。
(五)名称管理
养老服务机构的名称一般应由以下四个部分组成:行政区划名、字号、行业或业务领域、组织形式。除国家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可用“XXX社会福利院”、 “XXX敬老院”、 “XXX
光荣院”的名称之外,其余社会组织和个人办养老服务机构一般采用“ 市或XX县(市)或 市XX区XX(字号)养老院(托老所、护养院、护老院、老年公寓、老年人服务中心等)。其中个人利用民宅举办的养老服务机构统一冠以“XX县(市)XX家庭托老所(养老院)或 市XX区XX家庭托老所(养老院)”。
(六)优先办理以及费用减免政策
各级民政部门作为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要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要落实社会福利工作机构以及工作人员,具体负责养老服务机构的审批等各项管理工作,要积极鼓励社会力量兴办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为养老服务机构的依法登记创造宽松的环境。各级建设、房管、消防、卫生等部门要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依法对相关条件进行审核,并视情减免相关费用,其中房屋安全鉴定费减半征收。
(七)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应建立养老服务机构评审制度,依照民政部《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规定,对养老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评审。凡评审合格的养老服务机构,于次年3月底前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到法人登记机关办理年检。凡日常评审不合格的,各法人登记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年检。不参加评审的,《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自行失效。
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通知》下发之前已执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必须在2006年12月底前按上述规定补办审批手续,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市民政局
市建设局
市房管局
市公安局
市卫生局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六日
主题词:民政 养老服务机构 审批管理 通知
抄 送:省民政厅
市民政局办公室 2006年1O月l4日印发
共印8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