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转)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法律效力对违法建设的认定及法律适用有着重要作用:
1.区分“罪”与非“罪”。建设工程符合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设要求,那么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该建设工程有无法律效力,就成为衡量该建设工程是否是违法建设的界限。
2.区分此“罪”与彼“罪”。建设工程未按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要求进行建设,那么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该建设工程有无法律效力,就成为衡量该建设工程是违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还是违反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界限。
在违法建设的查处过程中,对于把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法律效力的问题,可以从建设工程开工(建造)前,建设工程开工(建造)后、竣工使用前,竣工使用后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第一阶段,建设工程开工(建造)前。即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在建设工程开工(建造)前的阶段。《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失效。”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一旦失效,建设工程开工(建造)后,其建造行为即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第二阶段,建设工程开工(建造)后、竣工使用前。这段时间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动态有效期。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 划法》中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但在一些省、市的地方法规中对此有所体现。如《云南省城市规划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工程开工竣工使用为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证的动态有效期,超过有效期的一切活动,必须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动态性,是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单位建设工程的法律凭证,不同建设工程的建设工期各有长短,所以很难规定一个明确的时效期限。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性,是指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是一直有效的,发生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行政机关撤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 设工程停建,当事人注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情况的,都会导致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如《浙江省城市规划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设项目批 准、核准文件被依法撤销、撤回、吊销,或者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规划许可机关核发的相应规划许可证失效”。
在实务操作中,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规划建设局于2010年对鳌江分局作出的关于已批准的规划许可证合法时效的批复(平规建发〔2010〕66号),“该业 主92年已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继续有效,在此期间,其许可内容没有发生改变,不存在改变规划调整的具体行为。” 此批复是针对该业主18年前已批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否有效进行的回复,虽是对具体事例的认定,但对于探讨跨越时间比较大的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有一定的借鉴意义。一般认为,对于已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未发生许可内容改变,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调整等法律规定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的情况,即使跨越时间较大,也应推定为在动态有效期内,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有法律效力。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工程应按照有效的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造。
第三阶段,竣工使用后。这里的竣工使用后是指建设工程进行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投入使用后。
在实务操作中,如当事人取得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建造面积为1000平方米,但由于资金短缺等原因,建造了800平方米就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了。后来又建造了200平方米的建筑物,这200平方米应如何认定呢?
竣工验收规划认可是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实施建设及其他相关内容进行认可的活动。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不合格的,由市、县(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限期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不得通过认可。《浙江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办法》第九条规定,“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可过程中发现建设工程存在违法行为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认可通过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未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的建设工程,不得投入使用,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等手续。
上述案例中,该建设工程竣工使用后,其建设行为已经结束,对原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认可活动也已经结束,该建设工程通过了竣工验收规划认可。如在竣工使用后新建、扩建的建筑物应认为是一项新的建设工程,即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行为。
作者 宋喆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