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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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若干政策的通知

 

苏政发〔2010〕11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现代服务业发展,全面推进服务业提速计划的实施,促进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支持重点行业加快发展

(一)制订《江苏省现代服务业产业指导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对符合《目录》的服务业项目,在项目准入、土地供应、资金支持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

(二)对地方新引进的银行、保险机构(指2007年底前省内所没有的银行保险机构,不含已有机构在省内再新开设的营业机构)缴纳的营业税,由省给予50%的返还奖励。对新引进的金融机构总部或地区总部,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按其注册资本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对符合《目录》、列入年度省服务业重点项目投资计划的现代物流、电子商务、三网融合、增值电信、工业设计、品牌会展、科技服务、人力资源服务项目给予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奖励。

(四)支持国际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发挥省级现代服务业国际服务外包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促进产业发展的积极作用,对每个国家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和示范区、省级国际服务外包基地城市、省级国际服务外包示范区的公共平台建设,连续三年分别给予5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支持申报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对国家级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五)对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企业总部和地区总部及全国100强企业总部,或其研发中心、销售中心、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分别给予1000万元和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符合条件的高管人员,按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额,可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奖励(金融类企业按本政策文件第2条执行)。对本省100强企业新建5万平方米以上用于研发、销售、采购、结算的总部大厦,建成运营后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服务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可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鼓励符合条件的服务业企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促进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投资于服务业企业中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凡股权持有满二年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我省企业在境内发生的技术转让合同所得,经省级科技部门认定并出具技术合同证明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省重点物流企业及公司制运作的省重点物流基地,经省有关部门认定后,可参照国家试点物流企业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对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确有困难的,可适当给予减免。

(八)鼓励医疗健康服务业发展。对医院、诊所和其他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营利性民办医疗机构自取得执业登记证之日起,三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民办医疗机构取得的收入,按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九)支持家庭服务业发展。加大各级政府对养老服务设施的投入,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兴办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公寓、老年康复中心、托老所、老年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鼓励社会中介组织、家政服务企业参与社区服务和居家养老服务。对经省有关部门审批确定,功能设施达到省级示范性标准的社会力量新办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由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加大对服务业企业的扶持力度

(十)支持服务业企业上市融资。对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或买壳上市等方式直接融资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金融类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给予上市费用一次性补贴。

(十一)促进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对新办的软件和信息服务、服务外包、科技服务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市、县财政部门可根据其对地方财力的贡献给予分档奖励。对获得电信业务许可证的企业提供的增值电信业务,按“邮电通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十二)对在我省境内跨区域开展连锁经营的统一核算的服务业企业,经省财税部门批准,可由总部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对新获得驰名商标的服务业企业,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列入国家和省服务业标准化计划的项目,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十三)对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款扣除替旅游者支付的住宿费、餐费、交通费、旅游景点门票及支付给其他接团旅游企业的旅游费后的营业额计征营业税。允许旅行社参与政府采购和服务外包。

(十四)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的若干政策》(苏发〔2005〕17号),全面执行现代服务业用水(洗浴、洗车等特种行业除外)、用气、用电价格与工业用水、用气、用电价格并轨政策,降低服务业企业运营成本。

三、鼓励企业分离发展服务业

(十五)对分离后新设立的服务业企业,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重新开发建设的情况下,可暂不办理土地变更手续;税负如高于原税负,高出部分三年内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奖励。

(十六)分离后的服务业企业购置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可按规定缩短折旧年限或加速折旧;其自用的生产经营房产应缴纳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如纳税有困难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减征。

(十七)在企业主辅分离过程中,对分离出的交通运输企业,原企业具有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在符合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的基础上,经县级以上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直接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

四、加强服务业集聚区建设

(十八)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江苏省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对年度考评优秀的集聚区,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奖励;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警告直至摘牌。

(十九)对集聚区内建设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技术产权交易、知识产权保护、中小企业融资、国际航运经纪、专业化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平台,符合条件的,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一次性补助。

(二十)省级相关科技计划和经费要加大对集聚区内软件、研发服务外包、创意设计、动漫、科技金融等新兴服务业态的支持力度。对集聚区内新兴服务业态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服务业引导资金和国债专项资金支持。

五、促进地方发展服务业

(二十一)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决定》(苏发〔2008〕8号),实施“以2007年为基期年,对地方营业税增量部分,省级分成的20%不再集中,全额留给地方”的政策。

(二十二)强化服务业考核,实施市、县服务业提速奖励。对服务业发展提速、比重提高、结构提升方面成效突出的市、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并由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给予分档奖励,用于支持当地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二十三)积极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列入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的城市和园区,优先享受各项扶持政策。

六、优化服务业发展环境

(二十四)依据《目录》,调整优化现有八类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的使用方向,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大对现代服务业重点领域和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将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扩大至3亿元,从2011年起执行。

(二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认真执行企业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按照统一的登记标准、程序和要求,为服务业企业营造公平公正的准入环境。凡是国家法律、法规未禁止进入的服务业领域,各类资本均可进入;凡是向外资开放的服务业领域,都向内资开放;凡是对本地区开放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地企业开放。对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设定,由部门和地方自行设定的服务业企业登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律停止执行。服务业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公司制企业,以原单位经财政部门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后的国有资产可以计入公司注册资本的,不受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的限制。

(二十六)支持科技金融体系建设。鼓励商业银行在省辖市设立科技支行,对科技支行发放的科技贷款,全额纳入科技项目贷款风险补偿政策范围。鼓励国家级、省级科技园区设立科技小额贷款公司,省财政按其到位注册资本的一定比例,给予一次性补助;对科技小额贷款公司发放的小额贷款,省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二十七)鼓励利用存量土地发展现代服务业。在实施城镇规划和旧城改造中收购储备的存量土地,优先用于发展现代物流、金融服务、科技服务、信息服务、文化服务和商务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在不改变用地主体、不重新开发建设的前提下,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等现代服务业,其土地用途可暂不变更。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的企业或单位利用原有工业厂房、仓储用房兴办现代服务业(不含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用途和土地使用权人可暂不变更。

(二十八)鼓励服务业人才引进和培养。对服务业企业聘用的高层次归国人员,市、县财政部门可参照其上一年度所缴个人工薪收入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按贡献适当资助其购房购车,资助总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30万元。对引进的服务业领军人物,省级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引进专项资金给予重点支持。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按规定申请为非营利组织,享受相关税收政策。

(二十九)加快服务业领域改革。对城市公用事业改革,教育、医疗、文化、科技、体育、人力资源等领域公共服务与盈利性服务分离,政府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后勤服务、配套服务改革的,有关部门在注册登记、财税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七、附则

(三十)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地要根据文件精神制订贯彻意见,省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研究具体扶持标准和操作办法,按照不重复享受引导资金补助(或奖励)政策的要求,制订实施细则,认真组织落实。

 

 

江苏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可有城市的规划管理部门知道和执行的啊?

其他城市可有类似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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