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清查现代农业设施用地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农业局:
为贯彻落实广东省国土资源厅、广东省农业厅《关于支持发展现代农业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的若干意见》(粤国土资法规函〔2009〕1334号)精神,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规范农业设施用地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粮食安全和农产品有效供给,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鼓励和支持企业、个人采用现代技术、物质装备和管理模式,发展规模化、集约化的种植业和养殖业等现代农业项目。相关部门要采取措施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
二、严格禁止以发展现代农业为名,将农用地用于工业、商业、房地产开发等非农业建设。
三、 本文所称现代农业是指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现代产业体系提升农业,用现代经营形式推进农业,用现代发展理念引领农业,用培 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现代农业设施用地 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农田基础设施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生产设施用地是指种植大棚、畜禽栏舍、养殖水面等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农田基础设施用地是指农业生产的机耕道路、排灌渠、排灌站等直接服务于农业生产的设施用地;配套设施用地是指除生产设施和农田基础设施外,农业生产项目所需的管理和生活用房、仓储用房、饲料加工调配用房、疾病防控等设施用地。
四、生产设施用地、农田基础设施用地按照全国土地分类中的农用地管理,应当尽可能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规模畜禽养殖项目禁止占用基本农田;配套设施用地按照全国土地分类中的建设用地管理,新增配套设施用地,应当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或使用未利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的,要按照占补平衡原则,补充耕地。配套设施用地面积必须严格控制,种植业项目不得超过项目土地总面积的2%,养殖业项目不得超过6%,涉及土地固化的永久性建筑的,应当尽量少占用或不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五、各国土资源分局、各区农业局在收到本通知后,要立即对目前已建成的现代农业设施用地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务必于9月25日前将清查报告及本文附表的电子版及盖章后的纸质版报市国土资源局及市农业局。
特此通知
某市国土资源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