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产生的一个问题
属于基础设施项目,划拨类的,园区过来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在审核的时候发现,申请单位是园区下面的一个城发公司。
问题来了,消防站这类特殊的项目是否必须公安部门申请办理?如果没有限制,园区下面的一个城发公司办理是否可以?本身这个公司注册了是用来进行安置房建设的。
无论是城乡规划法还是省城乡规划条例,都只是说了什么样项目适用于划拨手续;划拨用地目录也只是确定了什么样的用地性质属于可以办理划拨手续,但是都没有说什么样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办理划拨手续。
城乡规划法的出台,弱化了计划经济体制下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功能和作用,我们现在一般都认为属于政府的,涉及公共利益、市政基础设施类的,但凡占用土地的,就可以办理划拨手续,而这些一般申请的都是政府机关,现在冒出来这么一个说皮包公司不是皮包公司,说盈利机构也还算不算盈利机构的单位来申请,是否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