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修订版)和《杭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04年修订稿),为使日照分析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结合杭州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定义
日照分析是指,具相关资质的专业技术部门利用计算机采用分析软件,在指定日期进行模拟计算某一高层建筑、高层建筑群对其北侧某一规划或保留地块的建筑、建筑部分层次的日照影响情况或日照时数情况。
日照分析应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作为规划管理部门进行建筑管理(审核方案、初步设计,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依据。
本规则适用于拟建高层建筑,多层建筑不作日照分析根据技术管理规定要求按日照间距控制。
二、日照分析复核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须经具有甲级规划设计或建筑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或专业咨询机构复核。对日照分析计算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再次复核。《日照分析报告》若经两次复核基本一致即作为实际日照的最终结果。
三、日照分析的对象、日照标准
应满足受遮挡的居住建筑(不包括公建用地上的酒店式公寓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于二小时。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也称厅)。
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为老年人服务的设施其居住空间不应低于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标准。
托儿所、幼儿园生活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3小时的日照标准。中小学教学楼教学用房应不低于冬至日2小时。
医院病房楼的病房部分应满足冬至日不低于2小时的日照标准。
满足以上日照要求时即视为日照不受影响。
四、日照分析参数要求
1、地理位置:杭州市区,东经120°10′,北纬30°19′。
2、有效时间带:上午9时至下午15时。
3、时间统计方式:按规则第三条日照标准,若日照时数要求2小时,可由两个连续时段累加;日照时数3小时,可由3个连续时段累加。
4、时间间隔:不超过5分钟。
5、采样点间距:不超过1米×1米。分析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时,采样点间距不超过0.5米×0.5米。
6、分析方法:采用“沿线分析”,根据实际需要,可附加“单点分析”等;对现状住宅建筑进行沿线分析后当发现有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的情况时再对日照有影响部分进行窗户分析。
五、 朝向和有效窗户
日照分析应保证受遮挡建筑主要朝向的窗户的有效日照,次要朝向按规定的建筑间距控制,不作日照要求。
新建住宅至少有一个方向获得日照,此方向即为主要朝向。
现状住宅一般以主要卧室朝向或有利日照的朝向为建筑主要朝向。
居住建筑一个户型有几个朝向的居室的,其主要朝向的居室满足日照有效时间的要求即可。
六、
日照分析次序
日照分析时,应先了解拟建建筑周边现状、规划情况,确定日照分析的主体建筑范围和客体建筑范围,采用沿线分析法先分析客体建筑的现状日照状况,再分析拟建高层建筑建设后的日照状况,以便作出对比,明确遮挡影响。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再对其进行窗户分析。
七、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指在拟建建筑遮挡范围内,被遮挡需进行日照分析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客体建筑范围以外的建筑不进行日照分析。
日照分析客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在新建高层建筑上午9时至下午15时日照阴影范围内的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2、在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审定、待建、在建居住等有日照要求的建筑也应确认为客体建筑。
八、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指对客体建筑产生日照遮挡的建筑。
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和对象的确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 、以已确定的客体建筑为中心,在其南侧结合拟建高层建筑,调查了解周围可能对其产生遮挡的建筑,在此范围内确定日照分析主体建筑范围。
2、上述范围内设计方案已经有关部门审定,或已经批准尚未建设,以及正在建设的居住建筑和教育卫生建筑,也应纳入主体建筑范围。
3、除高度大于等于4米的旧建筑的围墙作为日照分析主体外,其他围墙一般不作为日照分析主体。
4、主体建筑参与投影的建、构筑物均应纳入分析。当屋顶构架截面尺寸小于30cm*30cm,且屋顶构架累计总截面宽小于建筑东西向面宽10%时可忽略不计。
九、居住建筑窗户有效日照计算范围
当发现客体建筑范围内有日照情况不满足第三条日照标准时,可再对其按以下要求进行窗户分析。
1、计算基准面按以下确定:
1.1一般窗户以外墙皮窗台位置为计算基准面;
转角直角窗户、转角弧形窗户、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1)
1.2窗户计算高度(含落地门窗、组合门窗、阳台封窗等门窗形式)按离室内地坪0.9米的高度计算。
1.3、两侧均无隔板遮挡也未封闭的凸阳台,以居室窗户的外墙窗台面为计算基准面;
1.4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以及半凹半凸
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墙洞口为计算基准面(如图2);
1.5设计封闭的阳台,以封窗的阳台栏杆面为计算基准面;阳台被住户自行封闭的,计算点仍为原窗户的窗台面。
2、 窗户有效日照的计算按如下标准:
以经确认的日照计算基准面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窗户(或阳台)的宽度小于等于2.4米的,按实际宽度的左右两个端点为计算点。宽度大于2.4米的,按2.4米计算,以窗户(或阳台)的中点两侧各延伸1.2米为计算范围;
建筑自身阳台、隔板、遮阳板等对窗户的日照遮挡属建筑自身遮挡,不属其它建筑的日照遮挡,可忽略不计。
十、规划地块日照分析
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未进入实施阶段的规划地块时,亦应进行模拟叠加分析。
1、拟建建筑北侧为规划居住、教育、卫生用地时,应进行日照分析,地界以北14米(或以勘设红线为准)应满足规则第三条日照标准的日照要求(如图3-1);
2、拟建建筑为居住、教育、卫生建筑在北侧,南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进行模拟日照分析,地界以南14米(或以勘设红线为准)布置板式高层建筑(高度以详规为准)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并满足日照要求(如图3-2);
3、拟建建筑东、西两侧为规划高层地块时,应对规划地块做模拟方案进行综合叠加日照分析。模拟方案建筑布置按退地界8米,高度以详细规划高度为依据,高层建筑的南北间距满足技术管理规定要求(如图3-3)。
十一、主要日照分析资料
1、覆盖所有主客体建筑范围的电子地形图。
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屋顶平面图和平立剖面图的电子文件(附有建筑坐标和屋顶标高)。
3、已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平、立面图(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位尺寸)。
4、已确定的主体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各屋顶详细标高)。
5、 根据本文规定,已确定纳入主客体建筑范围的在建或已批未建建筑的资料。
6、本条第3、4款规定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收集或请具备规定资质的测绘单位测绘;本条第5款规定中的主客体建筑资料可按有关规定向市规划管理部门收集。
7、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注明。
十二、日照分析报告成果要求
日照分析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日照分析项目情况
1.1建设项目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1.2本基地拟建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等);
1.3根据本基地客体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客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
1.4参与叠加分析的拟建建筑基地外主体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称、层数、高度、位置等);
1.5以上资料的来源说明;
1.6进行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1.7日照分析技术参数。
2、日照分析结论
2.1对受日照影响的现状住宅建筑计算出客体建筑在拟建建筑建设前和建设后的日照时间段和有效日照时数,并列出每幢客体建筑的日照时间表,注明不满足日照要求的建筑幢号和位置。
2.2 明确不符合日照要求的建筑的位置。
3、附图
3.1客体建筑范围图(日照阴影覆盖范围图)(1:1000~1:2000);
3.2主体建筑范围图(1:1000~1:2000);
3.3日照分析成果图(1:500~1:1000):成果图中应在客体建筑外墙位置标明日照时数,对日照受影响部分建议采用不同颜色的条形色带标注。
十三、责任
建设单位应对报送的日照分析报告及其附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不实或隐瞒实情而产生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的准确性负责。由于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而产生后果的,规划设计、建筑设计单位或咨询机构应承担主要责任。
十四、日照不足的救济
新建建筑影响原有建筑,并导致其日照低于规定要求时,建设方可与受影响住户协商补偿解决。
十五、解释权
本规则由杭州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十六、试行日期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此前已编制的日照分析继续有效。
杭州市规划局
2005.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