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年未办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要办理么?

admin12年前城市规划管理4706

上一个案例:

某公司于2002年领取了土地出让合同,但合同上未载明规划条件,其后该公司未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但是领到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2003年建设了产厂房3000平方米,容积率0.6,建筑密度45%。2011年该公司引融资需要,需要办理厂房的房产证,这个时候必然先要到规划局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局工作人员检查资料发现,该公司从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也不能判断是否超容积率建设,问这个怎么办理?

这个案例里有很多问题,我们现在仅讨论的关键问题,在于从2002年到现在2012年,这个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还要发么?

城市规划法

第三十一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必须持国家批准建设项目的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其用地位置和界限,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 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由土地管理部门划拨土地。

城乡规划法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 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 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四条 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相关材料,初步审查总平面图,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包括建设用地的位置、范围、性质、面积,建设规模和建筑面积等,并附规划用地图。

需要编制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告知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相关材料,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不得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的规划条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擅自改变规划条件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因转让通过出让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等原因致使建设主体名称变更的,应当持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变更后的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原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换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六条 改建、扩建已经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建设项目,涉及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者提高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有关主管部门的 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相关材料,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重新申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涉及相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划拨或者出让事项的,还应当按照土 地管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改建、扩建项目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前,应当采取公示、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因改建、扩建对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相关文章

未建设闲置土地上发的规划许可证需要收回么?

1、问:批的项目有大方案,拿的地少,但按大方案建的,楼都在块内,部分地下车库超出用地红线,能不能验收? 答1:具体看下防空发的要求 设防城市防空 看规划区覆盖没有 答2:明显至少人防部分是土地...

规划区外的铁路用地需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吗?20160721

1、规划区外矿山场选址需要规划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回答1:规划法中规定,不得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外作出许可;   2、规划区外的铁路用地需要规划部门出具规划条件通知书吗...

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管理规定(试行)

南京市规划局关于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管理规定(试行) 一、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规划许可面积的管理,根据《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南京市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在南京...

工业用地改造搞教育培训、养老、医疗,有没有规划局出具过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说明?

1、各地都开始启用新版”一书两证”了么,问下大家有没有购买的方式? 答 1、浙江已经开始使用新新证书了 2、辽宁已经开始,如要领新证书,必须持市级局介绍信去省厅领 3、陕西没有...

建筑退让道路的关系如何把握?20160608

1、控规覆盖率怎么算? 答:按规划区、中心城区、主城区区分。   2、县政府已出具会议纪要同意将100亩学校用地(已迁新址)划拨给医院,县医院拟建养老护理院,约需用地20亩...

区规划局可以组织编制区的给排水专项规划吗20161010下午

1、天然气门站不在镇规划区,如何办理用地许可和工程许可? 专项规划 不符合专项,先局部调整专项规划   2、旅游小镇的规划该如何入手?总规?业态布局?城市风貌?城市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