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的区别
省级城市、副省级城市、较大的市的区别
省级城市
在中国就是直辖市或者特别行政区,如上海市、北京市、天津市、重庆市、香港、澳门。
副省级城市
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上,副省级市政府已经拥有了省级政府的权限。副省级市与其他地级市或地级行政区一起纳入各省的直接管辖之下,没有被单列,目前共有15个:哈尔滨、长春、沈阳、济南、南京、杭州、广州、武汉、成都、西安、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
就是说很多省会城市是副省级城市,但大部分都不是省级城市也不是副省级城市。
较大的市
“较大的市”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除直辖市以外有立法权的城市,包括省会城市、特区城市和国务院特批的设区城市。
法律中的定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0条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第89条规定,国务院批准市的建置和区域划分。也就是说,经国务院批准下辖区和县的市(不包括直辖市),就是“较大的市”。按照这个定义,“较大的市”约相当于“地级市”。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定义,“较大的市”专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批准,拥有与省会(自治区首府)城市相同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制定权的城市。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较大的市作了明确的规定,即: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
2、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
3、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这三类城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区)的地方性法规 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其政府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在《立法法》制定以前,较大 的市仅特指上述第三类城市,它由国务院根据省(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而个别批准确认,从而授予这些城市地方立法权。第一类和第三类城市的立法权早已在《地方 组织法》中确定,第二类城市则由全国人大专门授权而享有立法权(从1992年到1996年已先后向深圳、厦门、珠海、汕头四个经济特区授权)。
“较大的市”列表(按《立法法》的规定)
中国的“较大的市”虽然在《宪法》和多部法律中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中的18个经国务院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批准的“较大的市”较无异议。 “较大的市”有以下几类:
1)18个共四批公布的城市: 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南、青岛、洛阳(1984年10月批准,重庆市是在这一批公布的,已经升格为直辖市) 宁波(1988年3月批准) 淄博、邯郸、本溪(1992年7月批准) 徐州、苏州(1993年4月批准)
2)5个经济特区:深圳、珠海、汕头、厦门、喀什(这里谈论的是经济特区中属于较大的市的那些经济特区。海南是省,不是城市。)
3)27个省级政府所在地=22个省会(大陆上的省份)+5个自治区首府 目前共有50个“较大的市”=18+5+27。
在中国282个地级市中,仅仅这49个“较大的市”具有地方立法权,喀什市是县级市。
较大的市与副省级城市的区别
这两个概念互有相交,又不尽相同。目前,明文承认的副省级城市都 属于立法法中所定义的“较大的市”的范畴。但是,虽然没有明文规定,大部分“较大的市”其党委书记都能按惯例进入所在省或自治区的常委班子,获得副省级的 身份。由于被确定为“较大的市”就意味着可以享有地方立法权,进而可以设立地方处罚标准,因此许多近年来发展比较迅速的城市纷纷积极申请。目前,据报道投 入力量较大的有:黑龙江大庆、浙江温州、江苏南通、福建泉州、广东佛山、山东烟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