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取消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事项
2012年10月10日,国务院发文《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取消、下放、合并了一下审批事项,我们来了解一下对于我们城市规划管理人员需要了解的几个变化。
重要地块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取消了
城乡规划法的第二十一条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
但是,其实这个事项很多情况下是和具体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进行结合,而规划设计方案的审查不做为行政许可事项,仅是作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技术关键审查。因此这个事项的取消,顺理成章。
另外我们要了解建设和环保方面的几个事项:
取消
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城市树木审批\城市新建燃气企业审批\房产测绘单位资格初审
下放
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下放给了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商品房预售许可 下放到 设区的市级、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
此外城市规划博客 中有个文章,大家可以看看 国务院前后4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涉及建设部的事项汇总 http://www.xhut.cn/archives/50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