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设计单位由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由原发证机关依法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一)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的;
(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表明的技术经济指标与图纸所示不一致的。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
规划条件、规划要求是对建设工程最基本的要求,也是建设工程设计的直接依据。建设工程设计按照规划条件、规划要求进行,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将直接导致建设工程不能符合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甚至严重影响城乡规划的实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建筑设计图纸和文字说明。这里所称的文字说明不仅包括设计说明书,也包括载于建筑设计图纸绘制内容上的辅助说明与指标归纳,数据应当完全与建筑设计图纸绘制内容相对应。实际中,有些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相勾结,违反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但是为了能够顺利通过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审查,在文字说明中弄虚作假,伪造与建筑设计图纸绘制内容并不相符但是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指标数据,蒙混取得规划许可。设计单位的这种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城乡规划管理秩序,违反城市守信的原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二、处罚主体
因对建设工程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属于部门的职责,本条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主体为建设主管部门。对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为不同行政机关的地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与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配合,共同监督设计单位的违法行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将有关线索或者已经查实的证据材料移动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查处职责,依法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