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责任转致适用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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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五章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 本条是关于法律责任转致适用的规定。

本条例涉及各级人民政府及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建设单位和个人、城乡规划编制单位、设计单位等多方主体的行为和规范。第二章至第四章都是关于这些行为规范的具体规定。对违反这些规范的行为,《城乡规划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已有对应法律责任规定的,本条例未作重复,而是作了转致适用的规定。

《城乡规划法》对下列行为设置了相应法律责任:一是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行为和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二是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综平面图予以公布,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等行为(第六十条);三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等行为(第六十一条);四是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行为(第六十二条);五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或者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行为等(第六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测绘项目的发包单位将测绘项目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测绘单位或者迫使测绘单位以低于测绘成本承包的,责令改正,可以处测绘约定报酬二倍以下的罚款。因此,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一款,建设单位委托不具备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竣工测绘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的上述规定予以处罚,本条例未再重复规定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还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追究相应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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