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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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四章

第五十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当予以配合。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城乡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释义】本条是关于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基层自治组织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的规定。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职责

根据本条例的规定,规划许可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乡镇人民政府只有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委托下才可以核发乡村建设行为的职责也主要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承担,只有本条例第六十条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赋予乡镇人民政府查处违法建设的职责:“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占用乡村公共设施用地、公益事业处作为市辖区、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派出机关,本条例没有赋予其相应的规划许可权和违法建设处罚权。综上,对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辖区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一般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于对辖区内情况比较熟悉,由其配合查处更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因此,本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处本辖区内违法建设的行为应予以配合。

二、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是居民和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市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的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和物物业服务企业与群众联系密切,对其管理或者服务范围内的违法建设情况也往往能够及时了解和掌握。为此,本条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并及时向有相应违法建设处罚权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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