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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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三章 第三节

第四十八条 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依照本条例规定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除外。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两年。有效期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临时建筑应当在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届满前自行拆除。

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镇规划区临时建设工程规划管理的规定。

一、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条件

本条第一款对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作了规定。本款规定,土地使用权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取得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的规定,也就是说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主体必须是土地使用权人,只有土地使用权人在自己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临时建设,才能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果不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二、关于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的范围

本条第一款同时规定,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和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样规定主要是基于以下考虑:对于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由于限定在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根据本条例第四十六条关于规划许可确定应当予以拆除的建筑物、构建物和相关临时设施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的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自行拆除,为了减少审批事项,本条规定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已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临时建设,因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对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条件作了严格规定,并规定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载明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为了避免重复审批,本条也规定不需要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综合本条和本条例第三十五条关于因施工需要进行临时建设的管理规定,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即因施工需要的临时建设,均不需核发临时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因为,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按照规划核实制定进行规划管理,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外因施工需要进行的临时建设按照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进行规划管理。

三、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要求、有效期及临时建设工程的使用规范

本条第一款规定,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这是对《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的重申。规定临时建设的规划要求,有利于规范主管部门行使职权。当然,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对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予以明确。本条第二款对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作了明确规定,第三款还规定临时建筑不得改变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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