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建筑面积;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内容
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目的在于保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落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要内容是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时也应当重点对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的关键内容是否落实予以核实确认。建设工程各部分的分类建筑用途及相应的建筑面积,以及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都是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关键内容,与房屋登记、房屋用途管理等直接相关,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中予以确认,并载明于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
二、房屋登记依据
房屋用途、建筑面积等事项是房屋登记中对于房屋自然状况记载的重要内容,这些内容落实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最终由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所确认。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中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按照城乡规划条件中提出要求并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落实,最终由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所确认,其性质决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归属,起到证明房屋权利来源的作用。因此,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的载明的相关内容予以登记。
三、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格式
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具有丰富的内容和重要的作用,有必要在全省范围内统一格式与内容,以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行为,因此,本条规定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的具体格式由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