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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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三章 第三节

第四十一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确需变更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变更许可内容违反规划条件的不得批准。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的规定。

行政许可的变更可分为行政机关的依职权变更和行政相对人的申请变更。对于前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作了严格限制,即只有在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 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才可以依法变更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还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对于 行政相对人主动申请变更许可事项的,其变更申请应当符合规定的条件和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是工程建设的直接依据,也是判断工程建 设行为是否合法的直接依据,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进行建设。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要求变更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许可内容的,应当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即对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变更许可应当由原作出许可的城 市、县人民政府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包括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无权作出变更许可的决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主要是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控 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主要内容,是结合建设项目具体情况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作出的落实和细化,对建设工程规 划许可具有直接的约束作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必须符合规划条件,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违反规划条件中确定的技术经济指标和其 他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必须在规划条件允许的范围内进行调整,变更后的内容不得违反规划条件。如果拟变更后的许可内容与规划条件不一致,则应当 先依照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办理规划条件的变更,再根据变更后的规划条件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变更。特别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 (三)项的规定,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规划条件不得进行以下变更:不得改变用地性质,不得提高容积率,不得提高建 筑高度,不得提高建筑密度,不得降低绿地率,不得减少基础设施、公共服务配套。因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也不得对规划条件中的相应 内容作出这些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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