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规定
第四十条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符合规划条件、规划要求、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其中,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应当明确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求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依据
建设工 程设计与城乡规划实施直接相关,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浙江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相关法 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遵守城乡规划相关管理规定。规划条件(对于城市、镇规划区内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程建设而言)或者规划要求(对于乡、村庄规划区内 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工程建设而言)是建设工程设计的直接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设计单位进行建设工程设计时,应当在设计方案中具体落实规划条件或者规划要求中 的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建筑风貌等要求。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86-2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CB 50016-2006)等,是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也应当符合这些技术标准。
二、文图一致的要求
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的内容既有文字也有图纸。文字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独立的设计说明,另一部分是图纸中的文字标注。设计说明是有关建设工程概况、设计依据和思 路、主要设计要求、技术经济指标以及其他有关问题等的专门说明,文字标注是在图纸中的辅助性文字说明。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和详图等,是以直观 图示方式对建设工程设计内容的表达。文字与图纸形式不同,但都应当是建设工程设计内容的真实反映与描述,两者所表达的内容应当一致,特别是关于技术经济指 标的表达,必须做到文图一致,即本条规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应当与图纸所示相一致。实践中曾经出现过建设工程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 串通,出具文图不一致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骗取规划许可的情况.今后如有类似情况,应当按照文字标明的技术经济指标认定许可内容,并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严格追究建设工程设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建筑用途和共有部分位置面积的载明要求
为了实现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房屋用途管理,本条专门规定监督工程设计方案应当载明分类建筑用途。只有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明确建筑用途,才能在后续的建设工程规划核实阶段对房屋用途作出确认和房屋登记阶段对房屋用途予以记载。
物业管 理用房是法律规定不须按照标准配置的公共设施,属于业主共有,是保障物业管理正常开展的基础条件。《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在 物业管理区域内配置必要的物业管理用房。《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进一步明确了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建标准,其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物业建设 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地上总建筑面积千分之七的比例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均为非住宅的,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比例为千分之三)。为了保证 物业管理用房的配置切实得到落实,防止物业管理用房面积缩水,或者位置安排不合适,《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同时规定,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与 新建物业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其面积、位置应当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设计方案中载明。本条延续了这一规定。同时,为了保障业主共有的其他公共场 所、公共设施能在工程建设中予以落实,防止用于销售的住宅、商业、办公类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与买受人(业主)之间对于公共场所、公共设施范围的理解分歧与权 属纠纷,本条规定,该类建设项目的公共场所、公用设施的位置和面积也应当在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予以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