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户外广告设施规划审批办法
一、凡在本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公路用地、铁路用地、城市道路、广场、绿地、机场、码头等处单独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均须向县规划局(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申报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利用现有建筑物、市政设施等设置的户外广告,由县规划局(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签署户外广告的规划审查意见。
二、申报户外广告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规划审查意见的单位应向县规划局(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提供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一份(内容包括广告经营单位、设置地点、拟使用期限等);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表一份;
3、户外广告设置点1:500地形图二份(及远近照片各一张);
4、相应资质设计单位设计的方案图及彩色效果图各一套;
5、土地权属证明文件或土地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经核对后原件退还;
6、其他相关资料。
三、县规划局(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受理申报单位的资料后,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审核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可予办理。属构筑物的应先行办理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在户外广告申请表上签署规划审查同意意见,属构筑物而未办理户外广告构筑物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一律视同违法建设由县城市管理局予以查处。如涉及交通道路、市政设施、园林绿地等,申报单位应预先征得相关部门的同意,提交书面意见。
四、经批准设置的户外广告,应按照谁审批,谁负责,谁设置,谁维护管理的原则,做好日常的监督与维护管理工作。
五、县规划局会同县城市管理局组织编制《某某县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审批依据。
六、户外广告构筑物的使用期限
1、构筑物的使用期限为二年,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算起,到期一般应予拆除。对确需延长且不影响城市规划的,应在期满前一个月内向县规划局(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办理延期使用手续,逾期不办理的,按违法建设查处;
2、构筑物在使用期内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时,必须服从城市规划建设的需要,按有关规定拆除。
八、附则
1、本办法自二○一二年 月 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某某县规划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