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

admin12年前法律法规规范4425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三章 第三节

第三十八条 在 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农村村民应当持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住宅设计图件向乡 (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由乡(镇)人民政府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也可以持前款规定的材料直接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乡、村庄规划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本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释义】 本条是关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规划许可的规定。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既要按照规划要求规范建设活动,保 证规划实施,又要与农村村民的经济能力、建设水平相适应,体现便民原则。因此,对农村村民住宅建设,虽然与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一样要取 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但是许可程序和要求有所区别。

 一、管理模式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新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 的,应当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而对于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城乡规划法》立法过程中,有的常委委员和地方、部门提出,对农民使 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是否都要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建议再作研究。有的地方提出,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的规划许可证,是由乡镇人民政府还是由县级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更为恰当,建议再作研究。但考虑到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涉及用地性质的调整,加之各地经济发展、社会、文化、自 然等情况差异较大,农村住宅建设状况不尽相同,《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一条最终规定,这类建设的具体规划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考虑到浙江新农 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本条例规定,无论是使用新宅基地还是原有宅基地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统一采用行政许可模式进行管理。

二、许可机关

在本条例制定过程中,对农民使用原有宅基地建住宅实行规划许可管理,各方面并无分歧,但对许可主体,有不同意见。省人民政府提请的草案曾规定,农村村民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立法调研中,一 些 地方提出,目前我省大部分乡(镇)规划管理力量薄弱,由其审查和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难度较大,并且我省乡村建设规划管理一直以来都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负责,条例改变现有做法没有必要;对能够胜任规划管理工作的乡(镇)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委托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条例最终采纳 了该意见,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核发。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许可的,应当按照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委托,将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受委托实施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的事项予以公告,对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许可 的行为予以监督,并对该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受委托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名义实施许可,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许可, 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许可。另外,本条还规定,无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己实施许可还是委托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许可,农村村民 都可以选择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如果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自己实施许可而农村村民是向乡(镇) 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三、申请材料

农村村民申请住宅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村民委员会签署的书面同意意见、 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住宅设计图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说明需占用土地属于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是已取得宅基地使用权 证。住宅设计图件含义较广,既可以是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方案,也可以是在农村住宅建设标准图集中选定的设计方案。这主要是考虑到农村村民的经济承 受能力以及生活习惯,但是从长远看,随着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和村民住宅建设要求的提高,应当引导农村村民选择具有资质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对住宅建设进行专门 设计。

四、审查要求

对于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是主要内容是明确建设用地位置、允许建设的范围、基础标高、建筑高度等规划要求。许可机关应当结合农村村民提交的住宅设计图件,依据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实施性技术规定,在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中明确规划要求。

相关文章

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南京市规划行政许可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规划行政许可的变更程序,统一变更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江苏省城...

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国土(2010)480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化委、国土分局、规划分局、住房城乡建设委、房管局: 为进一步加强研发、工业项目用...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基础(桩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南京2020年)

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免于办理基础(桩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支持建设项目尽快开工建设,经与市建委会商,凡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方案审定意见、&n...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版)

国土资源部修订通过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53号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已经2012年5月22日国土资源部第1次部务会议修订...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能新能〔2013〕4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 建标[2014]2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民政厅、老龄办,直辖市建委(建交委)、规划委、国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