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前款所称的其他工程建设,包括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
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工程方案(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指建筑施工图)等材料。需要建设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民用建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依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规定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
【释义】 本条是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适用范围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城乡规划管理中对工程建设活动的事前控制。对于与城乡规划实 施具有直接关系的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活动,依据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进行严格审查,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是 保障城乡规划有效实施的前提。《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申 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据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适用于城市、镇规划区内的工程建设活动。工程建设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但一般来说,包括建筑物、构筑 物、道路、管线以及其他工程建设。建筑物通常是指供人们进行生产、生活或其他活动的房屋或者场所,如住宅、商业用房、办公楼、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馆 等;构筑物通常是指人们不直接在其内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建筑,如水塔、烟囱、栈桥、堤坝、围墙、蓄水池等;道路是指供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基础设施,包括城 市道路、公路、轨道、隧道、桥梁等;管线是指用于传送物体的管道以及传输能源、信息的线路,包括供水管道、天然气管道、电力线路、通信线路等;其他工程建 设是指难以归类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和管线的其他工程建设。《城乡规划法》对“其他工程建设”未作明确规定。本条第二款根据本省实际做了细化规定,具体 界定了“其他工程建设”的范围。根据本款规定,“其他工程建设”是指广场、停车场、绿化工程、城市雕塑、大中型户外广告固定设施、重要街道两侧建筑物外立 面装修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准确界定工程建设的范围,有利于全省统一认识,加强对此类工程建设的规划管理。
另外还需要注意,针对工程建设实施的规划许可,除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以外,还有 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适用何种规划许可,取决于工程建设活动所处的规划区和土地的性质。为此,本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 申请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除外。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申请材料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建设 工程设计方案。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对新建项目而言,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需占用土地属于建设用地并符合用地性质的证明文件;对改建项 目而言,是指当事人之前已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宅基地使用权证(城市、镇规划内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住宅建设)。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落实规划条件,保证建筑形象及效果与周围建筑协调有序,并与 周边相关利益协调的重要设计环节。因此,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查,是城乡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法律职责。从工程实践来看,依法核发的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所核发的内容是建设项目批后管理及竣工核实的依据,必须是确定的,而房屋建筑工程只有在施工图完成后,工程设计才能定型,设计单位也往往只对 施工图盖章确认。因此,从城乡规划管理的要求来看,作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时审定的房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要深化到建筑施工图。当然在征求意见过程中也有意见 认为,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提交的房屋工程设计方案没有必要深化到建设施工图,如果后阶段的建设施工图与已报批准的工程方案不一致,可以重新申请建设工 程规划许可证,重新核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但房屋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往往随着工程设计的深化需要不断修正,如按照上述意见,会导致建设单元需要不断重新申 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根据《城乡规划法》和本条第五款关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规定,城乡主管部门也需 要不断重新公布修改后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这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行政相对人都会增加不必要的麻烦和成本,也会影响规划审批的严肃性。因此,本 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于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单位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为建筑施工图。也就是说,该款对于房屋建筑工程的建设工 程设计方案,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指出是建筑工程图。该款规定基本延续了原《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做法。另外,对于规划条件明确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还应当提交编制完成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三、许可机关和审查要求
《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许可机关可以为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 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之所以这样规定,是因为我国西部地区省份幅员辽阔,有的建设项目距离城市和县城路途遥远,有 镇人民政府核发更方便当事人。而浙江省省域面积较小,交通便利,不存在上述问题。同时,浙江省人多地少,土地资源紧缺,规划难度大、要求高,由城乡规划主 管部门统一行使规划管理职责,有利于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保证规划管理的高效统一。为此,本条规定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建设工程规划 许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对申请人的申请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主要 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中有关城乡规划的内容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规划条件是根据建设项目实际情况对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关技术经济指标的进一 步细化,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仅要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也要符合规划条件。另外,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还应当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省 有关技术规范和城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的实施性技术规定。需要强调的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过程中,对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从规划管理角度实施 的审查并不意味着取代或者部分取代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图审查的法定职能。
四、信息公开
为了保障公众知情权,使行政许可更加公开透明,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作出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相关利害关系人和公众可以通过查阅公开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加强对行政机关的监 督,保证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许可符合城乡规划。
五、建筑节能
2008年10月1日 起施行的行政法规《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编制城市详细规划、镇详细规划,应当按照民用建筑节能的要求,确定建筑的布局、形状和朝向。”“城 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对民用建筑进行规划审查,应当就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征求同级建设主管部门的意见;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 材料之日内提出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不计算在规划许可的期限内。”“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本条第三款对此衔接 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