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规定
《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释义与应用 第三章 第二节
第三十五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诚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
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
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释义】 本条是关于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规定。
一、城市、镇规划区内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申请条件
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申请临时用地只能限于两种情形:一是因建设项目施工需要;二是因地质勘查需要。该款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关于临时用地的规定是一致的。除上述两种情形外,不得予以临时用地规划许可。
二、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准确理解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制度,除了把握前述申请条件之外还应当把握以下三点:一是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在许可证上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
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未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人不得改变许可证确定 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二是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具有时效性。根据本条规定,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 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三是临时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关系。条例规定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指对申请人不在其本人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使用土地或者进行建 设的规划许可,如果申请人在其本人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地块上进行临时建设的,只需要按照本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证。也就是说,根据本条例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不再需要另行申请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也正是本条第二款要强调临时建设用地 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的缘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