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禁止在建设用地范围外进行规划许可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本 条在《城乡规划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强调了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得建设的原则。所有的工程建设用地都必须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安排,这里的城乡 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以及城乡规划中的专项规划等。工程建设用地不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 即属于违法建设,应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建 设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活动要遵守城乡规划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无规划不得建设的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行政行为更要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不 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不得在缺乏规划依据的情况下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违法进行规划许可的,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