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性规划技术规定的主体非规划局
一、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国家有关技术标准是编制和实施城乡规划的重要依据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 准化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照制定部门的不同,包括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标准;按照内容的不同,包括直接规范 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的技术标准,如《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 50180-93)等,也包括与城乡规划制定和实施相关的其他技术标准,如《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 50352-2005)、《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等。
二、省城乡规划技术规范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规划工作的需要,制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的城乡规划编制和实施的相关技术规范。省相关技术规范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不得违反或降低国家有关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城市、县实施性技术规定
实践中,城乡规划实施中的一些具体规定需要在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 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情况进一步规范和细化,如绿地计算、建筑退让距离、日照标准及日照间距等需要结合当地实际作进一步细化。因此,本条第三款规定,城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相关实施性技术规定,作为当地实施城乡规划工作的重要依据,这类实施性技术规定的主体是城市、县人民政府,而不 是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其制定的依据是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不得违反或降低国家、省有关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其制定的程 序是由城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通过报纸或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未经批准或者未向社会公布,不能作为城乡规划管理的依据;其具体的起草工作可由当地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由当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负责。
四、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国家有关标准的内容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省有关技术规范和城市、县有关 实施性技术规定也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在具体的应用中,强制性标准必须严格执行,推荐性标准可以结合实际采用。在制定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规 定的过程中,应当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学技术研究机构和学术团体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