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规划区释义

admin12年前规划概念8141

一、城镇体系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是指一定地域范围内,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城镇主要职能定位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城镇体系规划是政府综 合协调辖区内城镇发展和空间资源配置的依据和手段。《城乡规划法》仅规定编制全国和省域两级城镇体系规划,而我省尽管陆地国土面积不大,但地形复杂,地区 差异较大。为了更好实施省域内的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本条例在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基础上增加了省域内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规定,即“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可以按照省人民政府的要求,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根据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包括城市群规划,下同),报省人民 政府省批。”(第十条第二款)

二、城市规划

城市规 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城市规划在指导城市有序发展、提高建设和管理 水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先导和统筹作用。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市总体规划是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 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引导和调控城市建设,保护和管理城市空间资源的重要依据和手段。经法定程序批准的城市 总体规划,是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详细规划、专项规划和实施城市规划行政管理的法定依据。各类涉及城乡发展和建设的行业发展规划,都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 要求。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为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我国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组织、编制内容等都进行了必要的改革与完善。目 前,城市总体规划已经成为指导与调控城市发展建设的重要公共政策之一。

城市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局 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计。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为依据,确定城市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强度的控制指 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控制性详细规划是引导和控制城镇建设发展最直接的法定依据,是具体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各项战略部 署原则要求和规划内容的关键环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在空间范围有效覆盖,可以根据各阶段城镇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的重点,分区域、分阶段展开,并注意 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加强控制详细规划对土地出让和开发建设的综合调控。同时,还应当注意贯彻本条例对编制和实施控制性详 细规划过程中公众参与的要求。城市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城市的总体规划或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用以指导城市各项建筑和工程设施及其施工的规划设 计。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为了贯彻落实城市总体规划,城市人民政府在 城市总体规划制定工作完成以后,还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从本地实际出发,制定城市近期建设规 划,以加强对城市详细规划制定工作的指导和控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是对城市的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收入局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重 点内容作出的安排,以及对近期城市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的确定。同时,本条例还规定,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 城乡建设年度计划是对近期建设规划的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三、镇规划

镇是连接城乡的桥梁和纽带,是我国城乡居民点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镇的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镇的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镇总体规划是指对一定时期内镇的性质、发展目标、发展规模、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是管制镇的空间资源开发、保护生态 环境和历史文化遗产、创造良好生活环境的重要手段。镇总体规划包括县人民政府所作地的镇的总体规划和其他镇的总体规划。

镇详细规划是指以镇的总体规划为依据,对一定时期内镇的局部地区的土地利用、空间布局和建设用地所作的具体安排和设计。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即以镇的总体规划为 依据,确定镇内建设地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和使用强度的控制指标、道路和工程管线控制性位置以及空间环境控制的规划要求。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是指以镇的总体 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为依据,制定的用以指导镇内各项建筑及其工程设施和施工的规划设计。

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县、镇人民政府在镇总体规划制定工作完成后,还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和镇总体规划制定镇的近期建设规划,对镇内重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中低 收入居民住房建设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重点内容作出安排,并确定镇的近期建设的时序、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同时,本条例还规定,县、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近期 建设规划编制城乡建设年度计划,以便对近期建设规划作出进一步细化和落实。

四、乡根据、村庄规划

乡规 划、村庄规划分别是指对一定时期内乡、村庄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措施。由于乡规划、村庄规划范围 较小、建设活动形式单一,要求其既编制总体规划又编制详细规划的必要性不大,因此,本条例没有对乡规划、村庄规划再作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分类,而是规定 由乡规划或村庄规划统一安排。

乡规划和村庄规划是做好农村地区各项建设工作的先导和基础,是各项建设管理工作的基本依据,对改变农村落后面貌、规范乡村无序建设,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事业 具有重要的意义。制度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农民的生产、生活方式及居住习惯对规划的要求,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依 法保护耕地,节约和集约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广大乡村地区的可持续发展。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区范围,住宅、道路、供水、排水、 供电、垃圾收集、畜禽养殖场所等农村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公益事业等各项建设的用地布局、建设要求,以及对耕地等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防灾减灾等 的具体安排。乡规划还应当包括本行政区域的村庄发展布局。

五、规划区

规划区是指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其中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建成区,即实际已经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 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二是尚未建成但由于进一步发展建设的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的具体范围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 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划定。为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城乡规划法》第二条规定,规划去要根据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统筹 城乡发展的需要科学划定。

来自浙江省条例的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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