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须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的解释
第一章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范围的规定
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只在一定的时间、地域对一定的人或者行为有效,这就是法律、法规的适用范围。本条所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对空间的适用范围和对行为的适用范围。
一、 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对空间 的适用范围,也就是条例适用的地域范围。根据本条例的规定,条例的空间适用范围是“本省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是一个宪法学上的概念。国家为了实现自己的 职能,便于有效管理。要按照一定的原则和程序将其领土分成若干个不同层次的行政区域,并建立各级国家机关。浙江省现设杭州、宁波、温州、湖州、嘉兴、绍 兴、金华、衢州、舟山、台州、丽水11个设区的市,36个县(其中1个自治县)、22个县级市、32个市辖区,735个镇、445个乡、333个街道。本条例作为省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在上述行政区域内具有法律效力。
二、 对行为的适用范围
本条例对行为的适用范围包括三个方面:
(一) 制定城乡规划。城乡规划的制定是指依法组织编制、审批城乡各类规划。城乡规划的制定关系重大,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将直接影响规划实施效果,直接影响城乡 空间布局的合理性,直接影响居民的生活环境与质量,在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中具有重要的地位。科学合理地制定城乡规划是严格实施城乡规划,防止一些地方脱离实 际、盲目扩大城市建设规模的前提和基础 。因此,本条例对城乡规划的制定主要有以下规定: 一是重申《城乡规划法》关于城乡规划的制定原则(第四条);二是明确规划编制是主体和审批程序,特别是明确了县(市)域总体规划、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专项 规划的编制和审批主体及程序(第十条至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三是对城乡规划的修改作了与《城乡规划法》的衔接规定(第二十三条)。
(二) 实施城乡规划。城市规划的实施是指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的执行。城乡规划能否取得预期的效果关键在于实施。城乡规划的严肃性体现在经批准的城乡规划 必须得到严格遵守和执行,避免一些地方政府及其领导人违反法定程序,随意干预和变更规划。因此,本条例作了以下具体规定:一是规定普遍性义务,即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应遵守经依法批准并公布的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第九条);二是明确提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实施中的区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实施共建共享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三是要求城市、县、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的总体规划,制定近期建设规划和城乡建设年度计划(第二十五条);四是要求各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 有关部门共同编制有关专项规划,可以作为交通、水利、电力、燃气、给排水等建设项目的规划许可依据(第二十七条);五是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选址意 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核发权限、核发条件和程序,并细化规定了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的规划许可程序和要求 (第二章第二节、第三节);六是细化和补充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的范围和程序(第四十四条);七是增加了临时改变房屋用途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八是 强化监督检查和违法行为查处力度(第四章、第五章)。
(三)在 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是本条例调整的行为对象之一。本条例对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规定主要有两方面:一是规划区内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 严格依据规划实施,取得相应行政许可。包括依法申请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三章);二是对规划区内进行的违 法建设活动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第五章)。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即使建设活动不在规划区范围内,也不意味着这些区域内的建设活动不属于本条例的调整范围。本 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工程建设用地应当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也 就是说,工程建设用地不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作出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无法获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 规划许可证的也就不得进行建设;若擅自建设的,应当按照本条例有关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