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县工业项目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暂行规定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了进一步加强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实施,规范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为更好地为服务工业项目建设,结合某某县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某某县范围内的工业项目建设工程的规划竣工验收。
第三条(主管部门和职责)
某某县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规划局)负责组织实施、监督某某县范围内工业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工作。
第四条 (申请验收条件)
申请规划验收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中载明的工程主体、配套设施及企业必须有的封闭围墙等其他设施;
(二)拆除临时建(构)筑物;
(三)完成竣工测绘和房屋建筑面积测量。
第五条 (申请验收资料)
申请规划验收,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土地使用证(含宗地图)
(二)建设规划许可证(含建设项目表)
(三)建筑红线图
(四)面积核定单(原件)
(五)测绘成果报告(含地形图、竣工图)(原件)
(六)放验线记录;
(七)施工图
第七条 (受理)
由县行政服务中心牵头受理后,核对建设单位提供的各类原件和复印件。需提交复印件的,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误后,将原件退还建设单位。
凡不符合竣工验收规划要求的,必须一次性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八条 (验收流程)
验收人员赴现场踏勘,对待验收的建筑的面积、结构、功能、位置、退界、间距等实施情况与建设审批要求进行核查,确定项目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并在当日联合验收会议中出具验收意见,是否同意备案。
第九条 (验收内容)
规划验收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的性质、功能、面积、建(构)筑物的定位、标高、出入口、围墙、定位尺寸(坐标)。
(二)房屋建筑工程的建筑单体面积和总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各层层高、停车泊位数量与面积、室内外地坪标高以及建筑立面造型等。
(三)建筑之间的间距、道路宽度、建筑退用地红线退界尺寸、临路建筑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第十条(建筑面积规定)
规划许可的地上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记载的地上建筑面积为准;如果同一建设用地范围分两本及以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以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相加的地上建筑面积。
第十一条 (超建筑面积处理)
实测建筑面积超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上载明的建筑面积3%以内可以通过验收,超出3%-10%的建筑面积按规定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直接在各建设规划窗口凭《建设工程竣工验收规划确认书》核准的面积,申请并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面积超过10%的,且未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经依法处罚,并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随规划验收核准同步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如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实施的,依法予以拆除。
生产性建筑面积超面积部分不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二条(位移、退界不足)
临路未按规划退足距离的,减少0.2米以内的,可以通过验收,减少超过0.2米的,提交局例会讨论。建筑之间的消防间距不足的,不予通过验收,如整改到位后,凭消防大队意见办理验收手续。
第十三条(非生产性面积增加)
验收时发现实际使用的非生产性建筑面积超出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的面积的50%,且总的非生产性建筑面积折算占地不超过7%的,补缴配套费后,给予验收通过,否则应给予处罚并整改到位,方给予二次验收。
第十四条(加层)
加层部分如为设备层,且不影响景观等,可验收通过;如加层部分为车间、仓库、办公室等上人楼层,且不影响景观等,需提交局例会集体讨论;加层部分,影响景观,或有安全隐患,或在施工过程中无图纸,无质检部门参与,不予通过验收,应给予处罚并整改到位,方给予二次验收。
第十五条(改变功能)
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时申请项目为工业项目(厂房、车间及附属设施),竣工后已改变功能(变为商业、办公、居住)或从结构上看出有改变倾向的,需当场做出不予备案的决定,并提交局里做出处罚或处理决定。
第十六条(法律责任)
申请验收单位提交资料、数据为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不予备案并给予相应处罚。
测绘单位出具成果报告须实事求是,若出现协助验收企业提供假数据、出具假报告的情况,一经发现,测绘单位及企业将受到相关处罚,并载入单位诚信档案。
第十七条 (解释权)
本暂行规定由某某县规划管理局负责解释。
本暂行规定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某某县规划管理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