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信息要公开要公开的问题
张某想获得某块地的使用权进行房地产开发,却得不到有关部门批准许可。可是李某也看上了这块地,他却被批准了。至于李某是怎么拿到这个项目的,谁也不知道。张某又是怎么不被批准的,他自己毫无知晓。
专家解读:这就是审批制度暗箱操作的弊端,也是审批腐败的一大根源。针对这一问题,《行政许可法》规定了公平、公开、公正原则,一是信息公示,行政机关要把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数量、程序、期限、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以及申请书的格式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二是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即批给他人的许可证,应当公开,公众有权查阅;三是对数量有限制的行政许可、资格,原则上要进行公开拍卖、招标、考试,或者根据受理申请的先后秩序作出准予决定。
相关法律:
第四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 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三十条 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
申请人要求行政机关对公示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说明、解释,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
第四十条 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公众有权查阅。
第五十三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二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应当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行政机关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具体程序,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行政机关按照招标、拍卖程序确定中标人、买受人后,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并依法向中标人、买受人颁发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违反本条规定,不采用招标、拍卖方式,或者违反招标、拍卖程序,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申请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四条 实施本法第十二条第三项所列事项的行政许可,赋予公民特定资格,依法应当举行国家考试的,行政机关根据考试成绩和其他法定条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赋予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特定的资格、资质的,行政机关根据申请人的专业人员构成、技术条件、经营业绩和管理水平等的考核结果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依法由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实施,公开举行。行政机关或者行业组织应当事先公布资格考试的报名条件、报考办法、考试科目以及考试大纲。但是,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第五十七条 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申请人的申请均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