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部门对未批先建违法用地的处置事宜
回复:你好!一、关于违法用地处置的问 题 咨询人对其所称的已完成征收的国有土地,未说明是否已经过农转用审批。
(一)未经过农转用审批的情况。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 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 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 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已 经过农转用审批的情况 这种行为应定性为未经过供地审批手续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 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关于完善土地手续问题 违法行为查处到位后,可依法依规完善农转用审批手 续(如未经过农转用审批)和供地审批手续,对于符合规划的村民安置房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国土部门依法依规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对于符合规划的商 品住宅需要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市、县国土部门依法依规进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经评估作价后,由土地竞得者按价购买。为避免为 原用地单位拿地量身定做条件,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土地公告中,不得设定影响公平、公正竞争的限制条件。(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