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租赁土地改为出让如何办理?
甲公司于上个世纪取得一宗国有租赁土地,工业用地,有国有土地使用证的。
目前的厂区内已经基本建满,鉴于国有租赁土地在融资等方面都有缺陷的问题,向国土局提供要将租赁土地改为出让用地。
国土局向规划局发函,要求针对该地块出具规划条件及规划红线。
规划局了解情况后,对几个问题表示不确定:
一是原有的租赁方式改为出让是否需要国土局先收储后再出让?难道是协议出让?
二是原有租赁合同中未明确相关经济指标,对该宗地的规划条件如何出,是按现状还是按控规?
三是后续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凭什么材料办理?
……
划拨类的土地要改出让应该也有类似的情况吧,大家是如何操作的?
找到了江苏扬州的一个规定:
国有划拨(租赁)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或转让补办出让审批
受理条件:
1、符合补办出让条件。
服务指南:
需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
2、规划部门意见
3、土地权源文件
4、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5、房地产权属转移、处置相关证明材料
6、单位、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书等
7、其他申报材料书
收费标准:
1、出让金(年租金)按市政府确认的地价收取;2、交易服务费1.3-2.5元/平方米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发布,1990年5月19日实施)、第45条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的批准,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
1、土地使用者为公司、企业、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2、领有国有土地使用证;
3、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产权证明;
4、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当地市、县人民政府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者以转让、出租、抵押所获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转让、出租、抵押前款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分别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规定办理。”
《扬州市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实施办法》(扬州市政府,2006年11月13日发布)一、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方式(二)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出让
土地使用者提出申请,经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下列划拨土地使用权可以办理出让手续:
1、申请用途与原批准用途一致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2、因单体建筑物局部使用功能发生变化,导致部分土地用途发生改变后,改变用途部分按实际用途提出申请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3、整宗地申请用途虽与原批准用途不一致,但申请用途为非商业经营性用地且符合城市规划的。
(三)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租赁
划拨土地使用权符合办理出让条件的,除住宅用地外,均可办理租赁,但申请用途不符合城市规划的只能办理短期租赁,且应服从实施城市规划建设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