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建筑改商业用途的相关法律法规汇总(待完善)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依法变更后的规划条件通报同级土地主管部门并公示。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4、《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条:房屋产权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权属证件上记载的用途,应当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用途一致。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确需改变的,应当满足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征得利害关系人同意,报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到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涉及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违反前款规定,擅自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工商、文化等有关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件。
5、《江苏省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规划管理和房屋登记管理的意见》第二条:对申请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管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城乡规划要求,依法保障城乡公共安全、维护公众合法权益,合理满足人民群众的公共服务需求,兼顾低收入人群创业需要。
各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规划管理,强化服务意识,规范行政行为,确保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不影响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邻里等方面的要求,不妨碍城市公共秩序,不妨害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