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个人规划许可的相关问题及案例
国土部门也是允许个人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但是很多部门对于个人投资开发土地有相关障碍,主要有2个方面:
个人建设行为能进行立项么?
部分地区的发改委部门认为国家没有哪个文件提到要给个人立项的,这个具体我不了解,不过我在网上找到过给个人立项的案例及立项文件扫描件。
个人能进行房地产开发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条提到
本法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在依据本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房屋建设的行为。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所以我个人认为:
如果一个自然人,取得一块商业或是居住土地,在上面进行建设,然后自己使用建筑物,并不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不销售、不出租商品房的行为,并不算房地产开发经营。应该是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并不需要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
下面来看一个案例:
某地,一自然人李某通过土地竞拍取得了一块1800平方米的商住用地,国有土地,李某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划局提出李某应当取得发改委的立项批文,理由如下:
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 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 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这个里面只提到了建设单位,没有提到个人。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所以很多人认为自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不需要提供立项。
但是我们可以看到《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三十五条 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程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项目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那么规划局要求其提供立项文件是正确。
李某认为规划局的理由也算充分,于是去发改委要求立项,发改委提供个人不予立项。
后来李某没办法,只得成立了一个贸易公司(个人独资公司),经营范围为:小百货批发与销售。于是发改委给与立项,主体为:甲公司(李某)。
规划局虽然认为发改委的立项很奇怪,主体写的很模糊,单位还是认为主体为李某即甲公司,因为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证的核心要件,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体是李某,发证必须是给李某的,不可能发给甲公司,立项文件的主体必须是李某才行。
以上案例,大家讨论一下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