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局信息公开具体操作详解

admin13年前城市规划管理5252

规划局信息公开具体操作详解(万分感谢小叶的收集与整理)

其实,规划局信息公开是一个非常常规又非常敏感的事项,规划管理工作者必须非常清楚其中的规定和尺度,并准确掌握!

如果有市民来规划局要求查询查阅某一个项目的规划审批信息?你作为规划局负责信访接待和信息公开事宜的工作人员,应该如何正确处置呢?

首先这个市民是什么人,这个项目是什么项目,这个人和这个项目有什么关系,如何证明这个关系,是否要出示什么证据?如果这个人是这个项目的相关权利人,应该如何操作,出具什么书面资料,如何进行信息开始?

如何这个人和这个项目没有什么密切关系,仅是想了解一下这个项目,那么这个项目的规划审批信息能不能对这个市民进行公开?如何可以如何处置?如何不可以,如何全面准确的回复?

如果你不是很了解,那么请看下面内容:

 


一、 规划局应向社会主动公开的信息

(一)政策法规信息。包括经批准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性规定等。

(二)办事指南。包括我局机构职能、办公地点、联系方式、申报条件、工作流程、工作要求、市局和分局的管理分工等。

(三)城市规划编制信息。包括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等。

(四)城市规划审批信息。包括一书两证、验收合格证等审批结果的发放信息、主要内容和附件等。

(五)执法监察信息。包括城市规划执法监察的职责分工范围、工作程序、处罚标准、执法检查情况等。

(六)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信息。

(七)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注:

1.属于应当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2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需要,可以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3.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二、 规划局不予公开的信息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或者管理状况不够稳定的信息;

(四)在政府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公开可能影响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注:

1.  因公共利益决定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政府信息的,公开信息者应当对认定公共利益以及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理由进行举证和说明。

三、 规划局信息公开的方式

(一) 政府网站、局门户网站

(二) 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电视等载体

(三) 局办公地点、资料取阅点、公告栏等

(四) 其他便于公众获得信息的方式,如规划展览馆、现场规划公示牌、听证会。

四、 公众申请公开的方式

(一)现场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机关受理机构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并填写《申请表》。书写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

(二)书面申请。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后,可以通过传真、信函方式提出申请,通过信函方式申请的,应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如申请获取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的,应当持有效身份证件,当面提交书面申请。 

(三)网上申请。申请人可在本机关网站上填写电子版《申请表》,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发送至受理机构的电子邮箱。

注:

1. 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业务。

五、  规划局对申请信息公开的处理流程

(一)收到申请后,将从形式上对申请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不完备的申请予以退回,要求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属于本机关掌握的政府信息,受理机构将及时告知申请人。如果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三)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机关中止受理申请程序,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四)本机关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单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本机关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五)属于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六、  附则

(一)申请人认为未按规定办理公开信息事宜的,可以向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诉,由我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督促有关承办处室按规定办理。

(二)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责令改正,逾期未整改的,应依据有关制度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1工作不力、责任不落实的;

2泄露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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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以上内容不够完善,请同行们指正………………

其他文章可参考  关于城市规划有关内容是否应当保密http://www.xhut.cn/archives/4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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