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式、固定式摊棚需要报建么,不报建算违法建筑么
这个问题争议很大,从规划管理部门来讲,肯定是认为是违法的。而城管部门认为这是违章摊贩管理疏堵结合的好办法,也改善了市容市貌。
2001年浙江曾经出现过一个案例,就是规划局将城管局委托某单位定制的摊棚设施,定性为违法建筑,并开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认为:被处罚单位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侵占城市道路,擅自搭设售货亭,已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其行为违反了城市规划法和浙江省的实施办法,属严重违法建设行为”。故“决定限被处罚单位在前自行拆除擅自搭设的售货亭”,如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争议焦点 摊棚属不属于建设工程
这份行政处罚决定书自然引起了行政相对人的不满。在与规划局交涉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规划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该公司认为这些摊棚事前经城管局定点同意(有登记表格)分两批安放于道路两侧,随后,原告又与各经营户之间签订了营业亭租凭协议,同时城管局又向各经营户发出通知办理占道许可证。故被告认为原告存在“檀自占道”和 “擅自搭设售货亭”的说法缺乏事实依据。此外,该公司还认为,根据需要可随时移动摊棚设施并不属于《城市规划法》所提及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等固定、永久性的建设项目必须履行规划、审批、办理有关许可手续的范畴之内,当然谈不上违法。
对此,被告规划局却认为,这些摊棚设施属于建设工程,根据《城市规划法》必须按规定程序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城管局并无规划审批和发放占道许可证的权力。原告在未取行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侵占道路设置售货亭出工租给他人,属于违法建设行为。
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构筑物等其他工程设施及社会服务设施,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的规划设计要求,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方可建设,根据上虞市总体规划,原告搭设的售货亭,个人租房协议书样本。 均在城市规划区内,其搭设售货亭的行为,应属于建设行为。原告未经批准,侵占城市道路,擅自动控制搭设售货亭,该行为严重影响城市规划及市容市貌,属严重 违法建设,依法应受处罚。被告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因此,法院判决维持规划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但是也有人认为无论是移动式还固定的摊棚都谈不上是不动产,都不算是新、 扩、改建建筑,只能算是动产,只是摊棚的设置、摆放,只需要领取临时占道许可证即可,而无须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更加谈不上“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的程度。
大家遇到过这类案例么?一般是怎么处置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