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地、建(构)筑物、道路和排水沟标高的确定
注意:在同一张图中应采用同一高程系统。
4.1.1 场地标高
1.当场地临水时,场地标高的最低点应高出河流常年洪水位标高 0.5m,对于湖泊和海洋尚应增加波浪侵袭和壅水高度。否则应采取工程措施,如砌筑防洪堤、防浪堤等。其中河流常年洪水位标高系根据防洪标准确定。
2.当场地与城市道路有一段距离时,场地标高与已有城市道路标高应衔接,该段道路的坡度应控制在 0.3%~8%之间。
3.当场地紧挨城市道路时,场地红线处的标高应高出城市道路中心线标高 200~400mm。
4.场地的地面坡度、道路坡度、场地的地面形式;
5.地形坡度比较大的地方,先要进行场地平整,在平整时应当
注意地下水的深度和土方量的平衡。必要时用方格网或断面图来计算土方量。
4.1.2 建筑物室内±0.00 标高
建筑物室内±0.00 标高,应根据该建筑物所处的场地整平最高点标高确定,而该建筑物散水的标高一般宜高出该点 200mm 左右,散水的标高可以随室外场地坡度的变化而变化。但散水标高不应高于室内地坪的防潮层,也不能使建筑物的基础埋深小于当地的冰冻线深度。散水标高加上室内外高差就是室内±0.00 标高。
室内外高差可以根据该建筑物是否通行车辆决定,需要通行车辆的,室内外高差宜为 150m;不需要通行车辆的,可为 300~900mm;有半地下室或有特殊要求的例外。
4.1.3 道路标高
确定场地设计标高和建筑物±0.00 标高后,进而确定道路标高。因为建筑物占地面积大,标高定得是否合理,不但涉及土方量的大小,对环境、美观也会有所影响,而道路标高的影响则较小。
确定道路标高时,应使道路有合理的横、纵断面,但更重要的是,应使建筑物周围的雨水及场地的雨水,能够顺畅便捷地排向路面或道路两侧的明沟。这就要求建筑物的室外地坪至路边应有 0.5%~2%的坡度,以及场地有大于 0.3%的坡度坡向道路或路边沟。建筑物体量较小或者是次要建筑物,并且场地坡度较小时,也可先定道路标高再定建筑物标高。有时,建筑物±O.00 标高、场地标高、道路标高要反复推敲几次才能最后确定。
4.1.4 挡土墙、护坡
场地采用分台布置时,两台之间应设挡土墙或护坡连接。挡土墙顶、墙脚、护坡顶、护坡脚应标注标高。挡土墙与住宅建筑的间距应满足住宅日照和通风的要求。高度大于 2m 的挡土墙的上缘与建筑间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3m,其下缘与建筑物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m。或按公式计算(见图 4—1)。
4.1.5 截洪沟、排水沟
对于山区场地,在挡土墙与建筑物的外侧,需设置截洪沟,用以将山上的洪水从场地两侧引走,尽量不在场地中央穿过。截洪沟距离挡土墙、护坡顶部外缘,以及建(构)筑物外墙均不小于 5m。远离城市的场地,由于排除雨水的管道没有形成,场地内的地面雨水可采用明沟或带盖板的暗沟排除。明沟或暗沟应与道路设计密切配合。明沟坡度不应小于 0.3%(湿陷性黄土地区不小于 0.5
%),当明沟直接排人河、湖时,其出口标高不得低于河、湖正常水位,且宜在洪水位以上。
明沟深度和宽度应通过水力计算来确定。特别应当注意几点:沟
深应为计算水深加 O.15m;沟的起点深度不宜小于 0.2m;梯形明沟底宽不应小于 0.3m;矩形明沟底宽不应小于 0.4m。
4.1.6 其他要求
绘制场地断面图时,还应注意处理好道路红线位置、建筑物高度控制、建筑红线、消防、日照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