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与国土系统年度实施计划管理办法的比较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与城市规划的衔接,保障城市规划的有效实施,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行城市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制定和实施年度实施计划,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每年度末组织制定下年度的年度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基本任务: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确定的城市发展目标和任务,确定年度城市发展与建设计划。明确年度城市发展目标和建设重点,提出年度规划编制计划,确定基础设施、园林绿化和公共设施等建设项目,落实住房建设用地和出让、收购储备土地的空间位置。
第五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遵循如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
(二)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
(三)与经济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年度财政预算、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相关部门年度计划相协调;
(四)以安排政府公共财政投资项目为重点,合理引导、调控社会投资项目;
第六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注重如下方面的分析研究:
(一)市、县(市)域和城市现状发展水平、特点及存在的问题;
(二)年度市、县(市)域和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发展重点及发展策略;
(三)市、县(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及有关专业规划实施情况;
(四)年度实施计划执行情况评价;
(五)年度城市建设资金投入及土地供应情况。
第七条 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 年度城市发展的思路、目标、重点;
(二)年度城市规划编制计划;
(三)年度城市道路交通、给排水、燃气供热、供电通讯、环境卫生及防灾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及布局;
(四)年度城市绿化建设、生态环境整治项目及布局;
(五)年度城市科教、文化、医疗、体育等重要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及布局;
(六)年度历史文化遗存保护计划;
(七)年度城市住房建设计划及布局;
(八)年度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城中村整治改造计划;
(九)年度土地出让、收购储备指标及空间位置;
(十)城市产业发展空间安排;
(十一)年度城市建设用地计划;
(十二)年度城市建设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计划;
(十三)完成年度实施计划的保障措施。
第八条 年度实施计划文件包括文字说明和城市现状图、年度城市建设用地和项目布局图等必要图纸。年度实施计划文件的名称统一为“××年度××市(县)城市规划实施计划”,落款为“××市(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年度实施计划的具体制定由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组织,经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审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并组织实施。
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报上一级城市(乡)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其中县级市和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城、街区所在县的年度实施计划,同时报省城乡规划委员会委办公室备案。
第十条 制定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批准的年度实施计划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年度实施计划批准后,城市规划部门应及时组织编制有关规划,做好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
建设项目的选址、规划审批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收购储备必须依据年度实施计划进行。
第十二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年度实施计划的监督与管理,确保计划的实施。年度实施计划确需调整的,应当经市、县(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同时向备案机关报告。
第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年度实施计划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备案机关做出书面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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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土地管理,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引导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保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和《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4〕234号)、《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苏省内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报批、执行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是指对计划年度农用地转用量、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量和耕地保有量的具体安排。
第三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控制建设用地总量,保护耕地;
(二)以土地供应引导需求,合理、有效利用土地;
(三)优先保证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用地;
(四)占用耕地与补充耕地相平衡;
(五)城镇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
(六)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包括:
(一)农用地转用计划。分为城镇村建设占用农用地和交通、水利、能源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二)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分为土地开发补充耕地计划和土地整理复垦补充耕地计划。
(三)耕地保有量计划。
省国土资源厅可根据计划年度的实际需要,在上述分类的基础上增设控制指标,发布有关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
第五条依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农用地转用计划总量,按照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国家和省供地政策、土地利用及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和本年度发布的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等,确定并分解全省农用地转用计划。
依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开发整理计划总量,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建设占用耕地等耕地减少情况、土地后备资源情况,确定并分解全省土地开发整理计划。
依据省政府向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耕地保护责任考核目标和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耕地保有量计划,确定并分解全省耕地保有量计划。
第六条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省政府及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审批、核准的重点建设项目拟在计划年度内使用本省土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于上年九月十五日前,按项目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计划建议,同时抄送项目拟使用土地所在地的设区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第七条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和省的统一部署,提出本地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查后,于上年九月十日前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各设区的市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应当于上年九月二十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八条省国土资源厅会同有关部门,在各地和省有关部门提出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的基础上,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建议,经省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同时抄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九条根据国土资源部下达本省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全省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解下达方案和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报经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各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执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纳入全省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十条农用地转用计划只下达城镇村(包括独立工矿区)建设占用和由市以下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的计划。省政府、省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不下达地方,以适当方式告知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省直接核销。国务院及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计划不下达地方,在建设项目用地审批时由国土资源部直接核销。
第十一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将上级下达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分解,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下达,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分解下达计划时,应当将经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单独列出,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网务服律法产地房下天
第十二条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不得突破。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的,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农用地转用计划中城镇村建设农用地转用计划和国家、省安排的能源、交通、水利等独立选址的重点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不得混用。没有农用地转用计划,擅自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非法批准用地追究责任。
土地开发整理补充耕地应当符合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确定的指标。
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用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的检查和考核。考核年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分解下达农用地转用计划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预留少量的机动计划用于不可预见的重点急需建设项目占用农用地。
县(市)人民政府在实施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时,因不可预见的重点建设项目和特殊情况确需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的,可以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可以在预留机动计划内可以安排追加,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设区的市在预留机动计划内已无法安排追加的,可以按程序逐级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追加。确需向国家申请追加农用地转用计划的,按国土资源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6号令)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和程序,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后向国土资源部提出计划追加申请。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后,可以持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意见文件、落实用地预审意见的书面材料,向用地预审意见文件指定的本级或下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建设年度该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
国务院和国家发展和改革等部门批准、核准,并由国务院审批农用地转用的重点交通、水利、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的,所需农用地转用的计划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申请由国土资源部安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农用地转用计划申请后,复核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件、用地预审意见文件、用地预审意见落实情况。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数量和省国土资源厅发布的年度计划使用的具体指导目录,统筹考虑计划供需情况,对建设项目已落实用地预审意见要求、基本建设手续齐备、可以安排农用地转用计划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核发本年度有效的《江苏省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通知书》。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的农用地转用计划,在计划年度未能使用或未使用完的,计划通知书自行失效;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如需使用,应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农用地转用计划。
建设项目用地单位取得《江苏省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通知书》的,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方可受理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提出的农用地转用申请。
《江苏省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计划下达通知书》使用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规定的样式。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台帐,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登记、统计,并于每月五日前将上月的计划核发、使用和核销情况逐级报至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纳入国土资源综合统计,按国土资源综合统计的有关规定定期上报。
第十六条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下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
考核结合国土资源综合统计、建设用地审批备案、建设项目供地备案、土地利用变更调查、土地利用动态监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耕地占补平衡检查等情况进行。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以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为考核年度。
第十七条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考核结果作为分解下达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之一。
未经批准超计划批地的,已实施征地满两年未供地的和没有完成耕地占补平衡任务的,相应减少下一年度的农用地转用计划。
第十八条各地节余的农用地转用计划,由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年底逐级汇总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由省国土资源厅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核准后,允许在规划期内结转使用。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江苏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