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一下城市规划建设“十二条新规”

admin13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441

2012年,牡丹江市为加快生态宜居城市建设,在借鉴先进城市经验基础上,制定了城市规划控制若干规定,简称“十二条新规”。

一是加强容积率、建筑净密度、绿地率控制和管理。新区开发,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6,高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2.4;旧区改造多层住宅容积率不超过1.7,高层住宅不超过3.4。对于中心区和重点项目中 的过小地块,容积率可采取单元平衡,执行《黑龙江省控详规划编制规范》相关规定。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多层住宅建筑净密度不超过28%,高层住宅建筑净密度 不超过20%;以上两项高层和多层住宅建筑混合时,按加权值计算。新区开发绿地率不低于35%;旧区改造绿地率不低于30%。

二是保证道路红线和建筑间距退让距离。快速路和主干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8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2米;旧区改造高 层退让不小于12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0米。次干道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5米,多层退让不小于10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 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8米。支路建筑退让城市道路红线,新区开发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小于8米;旧区改造高层退让不小于10米,多层退让不 小于5米。高层公共建筑退让道路红线距离原则上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2。高层建筑与保留建筑之间的距离南北向不得小于50米,东西向不得小于40米。

三是增加居住区和公共建筑停车位设置。居住区要根据相应档次和标准配建停车设施,新区开发户均配建停车位不得少于1个,旧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及 棚改项目互均配建停车位不得少于0.5个。公共建筑要按照使用功能配建停车场,每100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得少于0.5个停车位。未建停车设施及停车设施明 显不足的已建成小区,有条件的要新建扩建停车设施。

四是加大城市绿地规划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要严格按照标准规划建设公共绿地,并适当向临街摆放,腾出空间建设相应配套设施。有条件的零星用地要 改为绿化用地,争取中心城区主要道路每500米内有一处公共街头绿地。重要街路交叉口至少要留出一个街角建设绿地。城市新区主次干道绿化带规划力争不低于 硬化路面宽度。

五是严格滨水区域规划控制。牡丹江和海浪河两岸沿江景观带,原则上60米内不规划高层建筑。“三溪一河”、“1—15号湖泡”30米内不再规划建设与景观无关的建筑,公园滨水周边建设高层建筑要严格论证和控制。

六是加强建筑风貌特色管理。建筑风格和建筑色调要体现 “滨水、园林、简约、现代”的城市定位。新建建筑采用复合暖色调为主的简约现代建筑风格。滨水区域的建筑风格和色彩要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建筑要由低到高向 外次第摆布,形成丰富美观的城市天际线。建筑外墙材料要提档升级。大型公建或临主要景观街路、重要城市节点周边公共建筑的外墙必须采用高标准的石材或真石 漆等高档装饰材料;居住建筑必须采用高品质外墙涂料或瓷砖;临街商业建筑外墙必须采用干挂高标准石材或仿石材材料;坡屋面必须采用非彩钢瓦的琉璃瓦、玻纤瓦等材料。加强建筑亮化管理,新建建筑夜景亮化设计和牌匾广告设计必须与建筑方案同步设计和审批。

七是强化建筑体量和建筑形式管理。板式建筑单体长度、多层住宅长度不大于55米;高层住宅和中高层住宅高宽比,原则控制在建筑黄金分割率0.6 至0.65之间,建筑长度不能超过45米。高层住宅建筑高度除满足空军、民航、气象和无线电通信等要求外,新区开发原则上不超过临近道路红线宽度及退红线 距离之和的1.2倍;旧城改造不超过临近道路红线宽度及退红线距离之和的1.4倍。

八是强化主干道和居住区商服设施的规划控制。临主要景观街路商业建筑立面装修要统一设计,不得设置全封闭的卷帘门,要求设置镂空的内光外透高品 质、高档次的景观安全门;一层商业建筑必须设置独立烟道将油烟排放到高空;建筑施工围墙必须纳入建筑设计的审查方案中,要求设置景观式实体围墙或钢构架式 围墙。居住区可根据小区规模合理规划商服设施,原则上每个居住小区的商服设施都要集中规划建设。

九是加强环境卫生设施规划管理。原则上垃圾中转设施每0.7km2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按主干道800米、次干道1200米的 间距内临街公共建筑主体规划建设对外开放的水洗公厕,且每1000户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按居住区合理规划垃圾中转设施。原则上0.7平方 公里设一处,每处面积不小于100平方米。

十是保证居住区配套用房建设达标。社区公益服务用房每百户不小于20平方米(使用面积),并最低不得小于100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不得小于总住宅建筑面积的1‰,并最低不得小于70平方米。

十一是严格限制“见缝插楼”。除棚户区改造项目外,住宅开发项目用地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2万平方米,高层住宅建筑每组规模原则上不得少于三栋。公建配套项目用地不小于1000平方米。

十二是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根据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城市道路及公交站场站点要在开发建设之前规划到位,满足长远发展需要。对占道建筑要按照城市道路规划有计划地拆除。对影响交通的连片建筑要优先列入改造规划,加快打通,畅通城区路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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