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许可中遇到建设单位名称变更和股权变更案例001
建设单位股权变更或是纯粹的名称变更是经常遇到了,我们经常会与国土局、住建局、房管局、工商局、地税局、国税局来沟通这个问题,当然很多问题探讨得还不够深入,很多人还是一知半解。在这里也仅是描述一下,然后谈谈自己的想法。上案例吧:
1、甲公司于2009年取得土地使用证,2010年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接着公司发生一些情况,然后工程没有进行下去,也根本就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也没有开工。
2、2010年底公司将名称变更为乙公司,并将原有土地证的单位名称也变更了过来。国土局认为这个过程仅是名称变更,无股权变更,不算转让,并不需要重新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以直接办理。
3、2011年初公司内部人员变化,原公司法人代表a某将其股份转给公司外的b某,然后b出任公司法人代表。
4、2011年下半年,公司新上了一个项目,并重新立项。
5、2012年初,乙公司申办新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规划局审批人员认为:这个过程有点怪异,这 个过程实际上是一个土地转让的过程,乙公司虽然已经取得了土地使用证,但并未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且这个过程是否有偷逃税费的嫌疑。
住建局和房管局认为:如果规划局给乙公司发放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那么他们按立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证,来办理后手续一直到房产证是没有问题了,这些证件都是乙公司的。
咨询税务机关认为:这个过程从甲公司变为乙公司,主体是一致的,乙公司就是甲公司,纳税主体合格。
工商局认为:公司名称变更或是股权变更都是正常进行的,公司变更是内部股权比例,只是股权所有人的变化,这个是需要交税的,这个是针对个人的,不针对公司本身,所以其他部门针对公司的审批应正常进行,与税收问题无关,如果是存在偷税漏税也是针对个人的。
结论就是,规划局应直接给乙公司办理建设规划许可证。
补充一下,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是针对土地的,既然有工商部门的名称变更手续,就能说明甲乙2个公司的关系,无需重新办理或是补充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