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管理中的餐饮业污染问题

admin13年前城市规划管理1985

餐饮业污染扰民的问题一向很严重,以至于多部门不得不来齐抓共管。

餐饮业,是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手段,向消费者提供食品、食品消费场所和设施的食品生产经营行业,包括餐馆、小吃店、快餐店、对外开放的食堂和提供餐饮服务的宾馆、浴场、歌舞厅、咖啡馆、茶座等单位。

餐饮业污染为什么会变成“难解的结”?主要有这样几类:

第一大难是集中在居民 楼下沿街破门开店的小餐饮,这也是居民投诉的重点。若是根据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治理成本应由餐馆承担,可是凭借现有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要想让投诉者满意,可能要花上数万元甚至数十万元,而这些餐馆大多没有经济能力,不愿或无力安装污染治理设施;

第二大难是“小店大开”,超范围经营,办理审批时登记做包子、馄饨的小吃店做起了炒菜、火锅,超范围经营后治污设施跟不上;

第三大难是周边居民不配合,比如有的饭店按照国家规定对油烟净化后,实施高空排放改造 时,遭到顶楼居民抵制;

第四大难是整治难,“我有营业执照,我的店是合法的”,这样的反击在环保执法时经常遇到。

 

从污染物种类来看,餐饮污染多为复合型污染。

油烟对餐饮业污染“贡献最大”,传统的中式烹饪以燃烧为主要方式,产生大量油烟,混杂着泥沙、灰尘等形成 难以去除的粘稠油糊附在周围建筑物上,对环境和百姓生活影响最大。从去年的数据看,油烟污染占餐饮污染投诉的37%;

其次是废水,虽然目前大部分餐饮店都配有隔油池,洗涮的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接入污水处理厂,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隔油池疏于管理,运行效果并不佳。

此外,来自鼓风机、排风扇及空调的噪声会干扰周围居民生活;

大多数餐饮单位的餐厨垃圾量大,但却并没有委托专门处理机构处置,容易滋生细菌,产生异味。同时,餐饮行业大量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在自然环境中难以降解,产生大量固体废弃物。

针对已有餐饮单位,目前各部门会依据自身的职能采用关、停、并、转、迁、治等多种手段。

有些地区搞的餐饮示范一条街主要是针对污染扰民问题突出的餐饮业集中地区以及新建餐饮集中区,要求店主按照环境保护的要求对餐饮业的废水、油烟、噪声等污染物排放进行整改或治理,以达到达标排放和减少扰民的效果。

“餐饮业污染控制要从环保部门发动推广到逐渐形成由环保牵头,街道主抓,市容、工商、卫生共同参与,部门、街道、社区、业主、居民‘五位一体’、一起上阵的治理格局”。

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将环保作为卫生许可证颁发的前置参考条件之一。

为了从选址开始源头上遏制餐饮业污染扰民,通过对每条街道调查摸底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周边环境以及区域规划绘制出来的。

“餐饮环保”地图将城区分为严控建设区域、不宜建设区域、慎重建设区域和规划发展区域。

严控建设区主要是重要风景名胜、历史文化保护区等需重点保护和控制的区域;

不宜建设区主要指居住小区、与居住层相邻商住两用性质楼宇和易造成环境污染纠纷的地点;

慎重建设区主要是指临街或与居民小区、医院、学校、办公机关相邻的商业用房等;

规划建设区域主要是指餐饮业规划集中发展的街区。

环保部门用不同的颜色将4个区域标注出来, 红色代表严控区,紫色代表不宜区,黄色代表慎重区,咖啡色代表规划区。

这些含带着环保建议的地图将提供给相关职能部门参考,以便有关部门审批餐馆发展选址前,更加直观的了解环保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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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餐饮业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对于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有些条款值得大家注意:

规划部门对应的职能:负责依法做好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其实实质的内容就是控制好选址和设计方案审查。

选址阶段,城市改造和开发建设应当规划和建设餐饮业相对集中的商业经营区域。餐饮业选址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环境保护和城市商业网点布局的要求。 环保上需要环评和相关专项规划。

具体来讲就是不得在下列区域和场所新建、改建、扩建餐饮业项目:

(一)非经营性房屋;

(二)不具备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房屋;

(三)在城市居住区、居住小区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配套的,与相邻最近居民住宅边界的直线距离小于30米的房屋;

(四)饮用水地表水源一级保护区域;

(五)城市建成区内不具备接入城市排污总管条件的区域;

(六)距离粪坑、污水池、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小于25米的区域;

(七)江、河水面区域;

(八)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

其次就设计方案阶段,设计上要考虑到:

1、油烟净化装置、废气净化装置,油烟排气筒的设置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油烟排放口位置应距离居民住宅、医院或者学校10米以上

2、配置污水处理设施,上下水设施齐备,安装油水隔离池、油水分离器等,污水排放符合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和CJ343-2010《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3、安装符合环保要求的消音、降噪设备,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临街建筑物外立面直接朝向人行道安装空调装置的,其安装架底距地面应当大 于2米,确因客观条件限制的,不得小于1.9米,在居民门窗附近安装空调装置的,不得直接朝向居民门窗等敏感点,且距离应大于3米;

4、考虑分类收集餐厨废弃物和非餐厨废弃物。

5、用于餐饮业的建筑物在设计时应当设计餐饮业专用烟道、污水排放设施,安排废气、噪声等污染防治设施的安装位置。

餐饮业建设项目的防治污染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应当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手续的餐饮业建设项目,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或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规划、建设等项目相关审批部门不得办理相关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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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城市规划管理部门来讲,管理对象中极少出现餐饮单位,首先小餐馆、小吃店、快餐店、食堂和小宾馆、浴场、歌舞厅、咖啡馆、茶座等单位是不太可能申请用地或以建设单位的名义来搞土建(仅有大型酒店、宾馆等的可能性)。其次,虽然新版的城市用地分类标准已经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里面已经有单独的商业用地B1来对应餐饮业,但是,在出具规划条件的时候,仍然会提到,居住兼容商业用地,至于这个部分的商业用地不会精确定位。或者干脆是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更加的含糊和不确定。因此城市规划管理层面的选址和餐饮业选址基本上不是一回事(大型的独立开发的餐饮单位除外)。

餐饮单位基本上是购买房地产开发的商业用房或是直接租用的占绝大部分么?

而房地产开发商一般也不会设计建设仅针对餐饮业的商业用房,毕竟相关要求颇高,投入很大,而市场更是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

所以,按目前的管理情况来看,规划局基本上不和餐饮业没有什么多少关系。

当然,换一个思路,就是房地产开发商需要开发餐饮业专用建筑,或者说我们针对小区或是开发项目所处区域情况,我们可以要求开发商必须配套一定的餐饮业用房。

这个可以根据环保部门的意见布局,设计中也要由环保部门承担重要的审查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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