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常识及法规普及真的很不够
最近在工作中有很多和其他部门沟通的机会,比如发改委、住建局、国土局、法制办、城管局、房管局等等,他们对于城市规划的内容竟然还停留在城市规划法和违规建设的概念,而一般村镇干部也搞不清楚,农民建房到底是如何一个报建过程,我找了一下网上城市规划领域普法相关内容,真的少之又少啊,倒是有很多城乡规划法颁布后所谓的知识竞赛,不过题目真的是大同小异,没有多少是针对广大人民群众的。
虽然,我们的政府网站上,特别是各地规划局网站上都有网上办事或受理事项告知单,办理什么行政许可,怎么办,需要带什么资料,都讲得很情况,不过似乎都是被动的和书面化的,不算是一个很好的宣传吧。
或许,群众更喜欢口语化的,贴近生活的内容。
好不容易找到下面这个内容,大家可以看一下:
1、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是否就可以建房?
没有经过规划用地许可的土地使用证是无效证件,由市政府予以吊销。早期依法取得土地证的,如与现行规划不符,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建房,应予以调整:
A、停车场 B、道路 C、绿地 D、电力高压走廊 E、房屋间距不能达到规划要求的 F、规划部门作出调整用地决定的 G、水体和文物控制保护区内范围的
2、影响房屋的通风采光,居民应该怎样进行自我保护?
可以通过三种方式:①监督检举。发现他人建设影响了你的通风采光,可以立即向规划部门反映,规划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纠正;②在居委会的协助下,进行民事调解。③依据《民法通则》和《城市规划法》提起民事或行政诉讼,依法维权。
3、为什么建设单位或个人进行土地、房屋交易之前必须到规划部门咨询?
主要因为:
(1)能够避免建设单位或个人经济受损。有些用地规划上用作城市道路或绿地,导致交易的土地不能建设或建设面积很少,直接影响了单位或个人的经济利益;有的交易房屋占压城市道路,属必须拆除范围内的;有的用地仅仅是两栋建筑物之间间距,不能建房等等。
(2)《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规定:“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
(3)到规划部门咨询,有利于单位或个人进行正确合理的土地房屋估价和交易,有利于按城市规划建设。
4、开发商兴建小区,应考虑哪些用地安排?
开发商兴建居民小区,必须综合考虑建筑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安排。一般地建筑用地占总用地的25%—35%,绿化用地≥25%,道路用地(含停车场)8%—15%,公共服务设施用地10%—15%。
5、武穴市老城区改造坚持什么样的原则?
老城区改造必须坚持“循序渐进、成片开发、综合配套”的原则,坚持“疏堵结合”的方针,严格控制老城区建设容量,严禁零星插建、改建和扩建活动。建设用地面积由市政府控制。不符合规划要求的私人住宅只准维修,不得翻建。
6、住宅间距如何确定?
住宅间距分正面间距和侧向间距,正面间距指建筑物与建筑物正面外墙之间垂直距离;侧向间距是指山墙之间垂直距离。新城区房屋正面间距比为1:1.18,老城区房屋正面间距比为1:0.8。
7、违法案件主要指什么?
城市规划违法案件主要指:
(一)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未按规定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
(二)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市规划局核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擅自动工兴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和其他设施的;
(三)未经市规划局批准,擅自修改原批准图纸,改变建设物使用功能,增加建设项目建筑面积的;
(四)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
(五)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
(六)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期满,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或逾期不申请延期又不拆除的;
(七)不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
对于各种违法案件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补办手续、罚款、限期拆除、没收违法建筑物等处理,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8、规划区内的农民建房需要办理“两证”吗?
《湖北省实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农民在城市规划区建房,必须到规划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9、高新园区内建设有何要求?
①高新园区内各类项目建设必须服从园区规划,不能随意调整;②园区内禁止居民新建和改建旧住宅,园区外禁止新建工业厂房;③园区内现有住宅依据规划引导,逐步向居民点或社会主义新农村内动迁;④园区内建设必须体现“三高一低”,即高科技含量、高质量、高品位、低污染。
………………………………
我们作为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本身应该好好研究本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然后结合实际工作,宣传好实用内容。城市是广大群众的城市,不能怕公众参与,不能怕大家都懂法,只有这样,我们的城市才能建设得更好,城市规划管理工作才能取得更大的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