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函
建法函〔2011〕61号
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请示》(云建执〔2010〕465号)收悉。现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我部《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2011〕1号)转发你厅,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法工办复〔201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附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意见
法工办复〔2011〕1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你部 2011年1月10日“关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建设工程处理有关问题的请示”(建法函〔2011〕7号)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工作中参考:
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超越法定职权,违反法定程序,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等准予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可以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同时规定行政机关因撤销行政许可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反本法规定作出行政许可的,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撤销或者直接撤销该行政许可。因撤销行政许可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据此,因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的,其建设工程的处理给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导致被撤销的,其建设工程的处理对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撤销后的建设工程,可以作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的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工程来处理;其中,对因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设工程规许可证而导致撤销的,还应当根据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和该条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11年2月9日
来自http://yaoaiguo.fyfz.cn/art/1046400.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