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我记得上次一位国土系统人士告诉我凡是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单位可以凭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国土部门直接办理土地使用证,我当时倒也没有在意,而且现实中我确实发现了很多建设单位并没有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就已经在国土局取得了土地证,我们甚至还遇到了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必须查询报建单位是否已经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尴尬情况。
但是,我们仔细翻翻《城乡规划法》,里面其实写得很清楚,无论是以划拨还是出让方式,都必须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才能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第三十七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九条 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和国土局的交流了几次,总和我们在第三十九的理解上有分歧,他们认为红字部分针对的是划拨土地,黑字部分是针对的出让土地。
我查阅了《城乡规划法解说》第93页,其中提到“建设单位和个人只有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之后,方可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土地权属证明。凡是违背这一法律规定的,依据《城乡规划法》,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居然提到了个人,那么这个应该不仅限于划拨土地。
以上述理由去和国土局交流,他们还是不承认,认为这个解说没有权威性,不能作为行政解释,建议找最高人民法院问一下,晕了……
哪位同行对这个比较了解?
明确几个证件的先后关系确实很重要。
补充:《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 凡持未附具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的出让、转让合同,或擅自变更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凡未取得或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证明的,土地权属证明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