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系统一直不好好执行的三个政策
今天看到一个题为《国土部拟规定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的新闻,我就纳闷这个政策难道不是一直就有么,何以又要规定?难道以前真是一直没有好好执行?现在是打算进一步明确,好好执行了么?
国土系统是条管的,政策很多,管理似乎比较严格,不过从违法用地屡禁不止的情况,我们也能看出管理的问题颇多,虽然有很多其他方面的问题,但是有法不依,有政策有规定不执行是确实的。2011年,城市规划博客似乎也有很多文章是评论违法建设行为的,我们反复评论规划局和行政执法局和地方政府的相关问题,但是我们回头来想想,这个案例中难道国土局就没有什么需要执法的么?难么事件中我们看到国土部门的严格执法了么?没有吧?
下面来看看国土部的“新规”,希望能严格执行,好好执行,切实执行!
新华网北京12月21日电 为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国土资源部起草了《闲置土地处置办法(修订草案)》。21日修订草案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公布,开始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修订草案规定,闲置土地是指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超过约定、规定的期限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国有建设用地。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
(一)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未约定、规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自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生效或者划拨决定书核发之日起满1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二)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修订草案同时规定,构成闲置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下达《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督促土地使用者及时纠正。土地使用者在接到《责令限期动工通知书》后,应当在3个月内动工开发建设。
六种情形可“闲置”
修订草案规定,六种情形可“闲置”:
因政府调整城乡规划,造成土地使用者不能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用途、规划和建设条件开发的;
因政府未按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约定的期限、条件将出让宗地交付给受让人,致使项目不具备动工开发建设条件的;
因政府供应土地存在权利不清,致使土地使用者无法动工开发建设的;
因国家政策要求,需对约定的规划和建设条件进行修改,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停止动工的,但因土地使用者违法行为导致的除外;
因政府、政府有关部门其他行为,致使土地使用者动工开发延迟的。
此外,修订草案规定,因不可抗力、司法查封、诉讼、仲裁或者军事管制、文物保护等原因导致无法按原来约定、规定的期限动工开发建设的,也可“闲置”。
闲置土地可无偿收回
修订草案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与土地使用者协商,共同拟订闲置土地处置方案,闲置土地处置方案可以选择下列方式:延长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
修订草案还规定,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协商未能就处置方式达成一致的,土地闲置满1年的,经批准后可按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土地价款的20%征缴土地闲置费;未动工开发建设,土地闲置满2年的,经准后可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土地,可以依据国家土地供应政策,确定新的土地使用者开发利用;纳入政府土地储备;对耕作条件未被破坏且近期无法安排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有关单位组织恢复耕种。
从以上红字部分看这个政策一点不严厉,对于土地闲置的制止比较无力,对此比较失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