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提高城市规划编制水平,科学指导城市建设和发展,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和《安徽省城市规划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规划是指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城市分区规划、城市详细规划和其他城市规划。
第三条 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各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评审的范围与组织
第五条 以下类型的城市规划在上报法定审批机关审批前,必须经过专家评审:
(一)城镇体系规划;
(二)城市总体规划;
(三)城市近期建设规划;
(四)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
(五)城市分区规划;
(六)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七)城市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六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实行分级评审制度。由国务院审批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由省建设厅报请建设部组织专家评审;其他设市城市的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历史文化名城和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由设区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省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县城总体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详细规划由县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所属省辖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张东伟律师编辑
第七条 提请专家评审的城市规划草案,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划方案已经公示并对公示意见进行了处理,同时加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专用章、有关规划编制人员的注册城市规划师印章。
第八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一般以评审会的形式进行。
第三章 专家资格的认定和管理
第九条 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选择符合条件的专家,建立本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
城市规划评审专家采用个人申请、经所在单位同意、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网站公示、认定的方式确定。
第十条 省建设厅是安徽省省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省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被评聘为城市规划专业高级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副处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一条 设区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市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
市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被评聘为城市规划专业中级技术职称的;
(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已取得国家注册城市规划师或其他相关专业注册资格,并在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担任副科级以上行政职务。
第十二条 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是县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县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入选专家的条件,由各地根据本地城市规划专业技术人员状况自行确定。
第十三条 入选各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各类城市规划专家评审、技术论证工作;
(二)对被评审的城市规划成果发表个人意见;
(三)优先参加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学会组织的技术活动;
(四)参加培训等继续教育活动。
第十四条 各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的管理机构要加强专家甄选和管理工作。用动态管理的方式不断更新和优化专家库。
第四章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内容
第十五条 城市规划专家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在组织城市规划专家评审会时,应首先组成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城市规划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共同组成,其中城市规划专家人数不低于评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二分之一。
评审委员会的城市规划专家由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从本级城市规划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他方面的专家和相关人员由评审工作的组织机构指定。
评审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要采取回避制,当随机抽取的专家与被评审的规划编
编制单位、规划项目委托单位有关时,应进行更换,更换的专家仍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与被评审的规划编制单位有关的其他方面的专家和人员不得参加评审委员会。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民主推荐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2人。主任委员主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工作。当主任委员因故缺席时,依序由副主任委员主持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分区规划、城市重要地段控制性详细规划等实行主审专家制。由主审专家带领其他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审阅图件,提出初审意见,向评审委员会汇报,并作为评审意见的重要附件。 评审委员会经现场踏勘,听取规划编制单位关于规划草案的汇报、主审专家关于初审意见的汇报、规划编制单位针对初审意见的补充说明,并综合评审委员其他成员的意见,形成评审意见。 规划编制单位向评审会进行方案汇报时,要简明、扼要,必要时应提供相应的简要文本。
第十八条 其他城市规划的专家评审可由组织单位直接召开专家评审会。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出席会议,有关部门和单位的代表可列席会议。评审会的主要内容包括:听取规划编制单位方案汇报、现场踏勘、审阅图件、评委会成员发表意见、形成评审意见等。
第十九条 评审意见由出席评审会的评审委员会成员讨论同意,经主任委员签署后生效。当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意见或评审意见中的部分内容分歧较大时,应进行投票表决,经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会成员同意的意见,方可作为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意见。
第二十条 规划编制单位应根据评审意见对规划方案做出修改和完善,并在规划上报审批时对评审意见的落实情况进行专题说明。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省城市规划专家技术论证、方案竞选和城市规划评标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但要注意满足竞选和评标特殊性要求。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省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