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主体的变更
后来我想这个情况应该是这样的,举例说明:
有一个化工企业甲公司,前期取得土地使用证,后来正常报建,办理了10栋厂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过了一段时间后,3栋厂房已经封顶基本完工,2栋厂房墙体到了2米多高,另外5栋厂房完全没有动工。然后因企业自身原因,可能是资金问题,也可能是产品问题,企业打算不在经营,所有建设行为停止。
那么厂区范围内土地及厂房要如何处置呢?
因化工企业的特殊性,环保、消防、安全上的要求特别高,没有投入环保设施,没有试生产是不能通过相应验收,也是领不到房产证。这是个问题。
单就土地本身来讲2个方式:
收储,土地收储没有问题,问题在于土地上的构建筑物都要有产权证后才可以。
转让,土地的转让前提是要当前的投资占到总投资的25%以后才能办理,另外也存在前期建设构建筑物必须先办理产权证。
当然还有一个不常用的方式就股权变更,涉及到原有的企业负债等全盘接受的问题,但是这样就可以由新经营者以原有公司的名义继续办理验收、产权登记。
综上,还是有很多企业在办理不动产处置时,上述几种办法都走不通的情况。已经建完的建筑不能竣工验收,不能领取房产证,在建建筑不好处置,不能登记,造成收储和转让的困难。在这样的情况下,即使能收储或是转让也会涉及到接受这些无产权的构建筑物的后续办理产权登记问题。
因此,无外乎处置这些问题是在收储及转让前,特别是那些土建已经完成的,环保设施未到位的,那么规划等许可手续都是完备的,主体也是一致的,只要环保、消防、安全等部门先于暂时通过,并说明如这些建筑要投入使用,必须再行经过验收,在这样的情况先给予办理竣工验收及产权登记。
可惜,很多人喜欢拖拉,喜欢把问题拖到后面来处理,所以要造成以下的情况:
在收储或转让后,由接手甲公司资产的乙公司来办理产权登记。大家都知道,办理房产证,必须要收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可是这些许可当时都是办理给甲公司的,房产部门肯定是要求将这些许可都办到乙公司名下,以求达到发证的无瑕疵。不过事实是这些构建筑物都是已建成的,而且当时都是取得了相应的各项许可,如何再办理到乙公司名下,是不是需要在原证件上进行更变或是干脆就过户到乙公司,或者以违建补办的形式再办理一次行政许可?
我个人觉得无论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还是施工许可证都是过程控制的许可,既然连工程建设中的质量手续都以甲公司名义办理过了,这些手续都不需要再办理,最多只要出具一个书面意见,说明乙公司厂区内这些构建筑物都已经领取了什么许可,原证件编号多少就行了。
大家给点意见啊……